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继承党的土地政策,推进自然资源登记与管理事业发展

来源: 日期:2021-07-05 11:19:34
中国地质大学(北京)土地科学技术学院 付梅臣 
        中央全面深化改革领导小组第二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的《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办法(试行)》,明确指出要坚持资源公有、物权法定和统一确权登记的原则,对水流、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以及探明储量的矿产资源等自然资源的所有权统一进行确权登记,形成归属清晰、权责明确、监管有效的自然资源资产产权制度。2021年,建党100周年之际,教育部批准了“自然资源登记与管理”专业,填补了国内自然资源和不动产统一确权登记领域专门型人才培养的专业空白,是一个重大的里程碑。为了推进自然资源登记与管理事业,下面对党的土地政策及自然资源登记与管理的重点阐述自己的见解:
土地产权管理是党的重要工作之一
        以《土地问题决议案》《井冈山土地法》《兴国土地法》《中华苏维埃土地法》为标志,土地革命一直是中国共产党的最主要任务之一。在土地确权登记过程中,第一次苏维埃全国代表大会,通过了由土地部提交的《土地登记法》,起到重大推动作用和具有深远政治意义。并且,中央土地人民委员会土地部在瑞金成立,专门设立了土地调查登记局,发布《关于实行土地登记的布告》,强调要实行土地登记。抗战时期,颁布的《陕甘宁边区土地条例》《陕甘宁边区地权条例》和《陕甘宁边区土地租佃条例》等,都把土地所有权、土地登记、地权处理作为主要章节。《陕甘宁边区政府颁发土地所有权证条例》更是一部在法理和制度上相对完善的土地确权登记法规。解放战争时期,全国土地会议制定了具有历史意义的《中国土地法大纲》。各地相继制定出台了土地确权登记的具体办法,如陕甘宁边区发布的《颁发土地房窑证办法》、晋绥边区发布的《关于填发土地证的通知》、东北行政委员会发布的《关于颁发地照的指示》等。新中国成立后,中央人民政府发布了《土地改革法》,内务部发布了《关于填发土地房产所有证的指示》等,地方人民政府也相继出台《土地登记发证办法》《房地产权登记暂行规则》等,推动了土地改革中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改革开放后,颁布实施了《土地管理法》《物权法》《民法典》《不动产登记条例》《土地登记办法》《确定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的若干规定》《不动产登记操作规范》等法律法规等。无论是革命早期,还是新中国成立后,中国共产党始终将不动产登记与管理作为土地革命的重要工作。
自然资源管理基础——“地籍”
        地籍,狭义是指土地之户籍也;广义则是指各类物权之权利的记载,包括海籍等。地籍管理乃“自然资源登记与管理”专业之核心课程,必学之。适逢国家不动产与自然资源统一登记,似乎地籍释义难以覆盖不动产(自然资源)权籍,纵观海内外,地籍实为不动产权籍,只是建筑物、构筑物、林木等为定着物而已,将不动产(自然资源)根植于地球表层(土地、海域)上登记是物权统一与空间落宗。地籍包括地籍调查、土地登记两大学科,前者以法律与测绘技术为支撑,后者纯属法律问题,美国、德国、澳大利亚等西方国家也多将地籍测绘交由测绘行业,土地登记则交由司法机构,足以说明地籍调查与土地登记的差异。
        从自然资源登记人员角度,掌握必要的地籍调查技术与方法业务知识是非常必要的,不仅能够帮其掌握不动产(自然资源)权属空间界址调查技术,而且能够合理处置不动产(自然资源)权利登记中空间权利重叠的冲突。在我国不动产(土地)登记代理人资格考试中,《地籍调查》属于应考科目;台湾“地政士”考试中,虽然没有专门的“地籍调查”科目,但在“土地登记实务”科目中要求参考人员掌握“地籍测量实施规则中,第三编土地复丈、地籍测量,第四编建筑改良物测量、土地测量之申办与作业程序”等内容。地籍调查与地籍测量不同,前者需要掌握更多的不动产权属相关法律知识,后者需要掌握界址测量技术。
        我国已实施不动产、自然资源统一登记,推进不动产(自然资源)统一调查,但在统一调查中尚有一些困难,究其原因是分散的权源审批,如房屋的权属认证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管理,土地承包经营权由农业部门管理等,不动产统一登记中的“落宗”冲突及调查中的精度差异就是其表现所在。自然资源部的成立,将地球陆地表层(土地、海域)的权属管理职能整合在一起,加之登记的统一职能,促进了不动产权籍调查统一标准的形成。当前,全国开启自然资源调查与登记,并不是取代不动产权籍调查与登记,而是应当基于不动产权籍调查与登记,从自然资源管理角度进行调查与登记,而不是形成新的不动产物权,否定土地、海域上已经存在的所有权、使用权。
自然资源依法管理——“登记”
        我国不动产分散登记之时,可谓“诸侯分封,各自为政”,为天下公民创数套登记之规范,民众为之茫然,只晓得财大者重视,于是乎城市晓得房产登记,乡村晓得土地登记,林区晓得森林登记,渔民晓得海域登记,农民晓得承包经营权登记,好在国家立法未采强制登记主义,民众财产影响甚微。部门汲取国外土地登记精髓未闭门独创,使各物权登记之规则基本相同,采属地登记原则、公信原则等,除登记权利种类不同外,登记类型虽名称不同,实质大同小异,无不含物权设定、变更、注销等登记类型,申请、审查、公告、登簿、缮证等登记环节,申请人须申请、交物权取之证明、权籍资料及登记费等,履行登记查看配合之义务。
        不动产(自然资源)登记,是自然资源管理领域依法行政的基础。国家推行不动产、自然资源统一登记以来,消除了分散登记的诸多弊端,加之不动产(自然资源)登记管理部门的系列便民化措施,以及全覆盖的“地籍”支撑下,不动产(自然资源)登记的覆盖面及登记意愿均得到大幅度提高,维护了权利人的合法权益。
自然资源多维产权管理
        随着土地、海域立体化的开发利用,同一宗地范围内地表、地上和地下土地权属的一致性被彻底打破,土地在垂直方向上权属不一成为常态,且情形各异。城市土地的立体化开发因涉及到土地使用权、收益权、处分权和立体空间权利的问题,且随着权利意识的提高也开始重视日照权、通风权、景观权、地下空间权等空间权利亦受关注。20世纪90年代末期,荷兰代尔夫特理工大学提出3D地籍概念,引起国际权籍研究领域的高度重视,也恰逢计算机建模引入土地管理的密集时期,推动了3D地籍模型技术研发。
        三维地籍是基于2D地籍的基础上,以界址点、界址线、界址面等权属界址标识围合而成的三维地籍系统。在研究与开发3D地籍管理系统的基础上,学者发现单纯增加垂直边界信息(空间维度),尚不能够解决权籍时空变化、满足不同管理需求等问题,需要增加时间维(4D),乃至尺度维(5D)等多维地籍。
        国务院发布《关于做好自由贸易试验区第六批改革试点经验复制推广工作的通知》,明确提出将以自然资源部为负责单位,在全国范围内复制推广以三维地籍为核心的土地立体化管理模式。将三维地籍管理理念和技术方法纳入土地管理、开发建设和运营管理全过程,在土地立体化管理制度、政策、技术标准、信息平台、数据库等方面进行探索,以三维方式设定立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细化地上、地表、地下土地使用权权利边界和权益,提高土地管理精细化水平。
        总之,自然资源管理的核心是权属管理,只有做好了自然资源的地籍调查与登记工作,才能更好地维护自然资源权利人的合法权益,进而激励自然资源利用效率,更好的保护自然资源,实现“绿色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的生态文明理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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