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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立新:《物权法(草案)》是经得起检验的

来源: 日期:2006-02-28 10:40:40

杨立新:《物权法(草案)》是经得起检验的

    北大教授“搅黄”《物权法(草案)》一事经媒体报道以后,引起了广泛关注。2005年12月7日在广州召开的一次专题研讨会上,中国人民大学民商事法律研究中心副主任杨立新教授曾代表与会专家发言,号召大家面对“无理指责”时,更应该团结起来,把《物权法》制订得更好。杨全程参与了物权法的起草工作。就广大读者关心的问题,中国经济时报记者近日采访了杨立新教授。

    中国经济时报:《物权法(草案)》现在能不能真的像外界说的那样让一个人给“搅黄”了?怎样看待这件事情?

    杨立新:原来的立法计划是2006年3月份通过《物权法》,但现在推迟到明年再审议通过。我认为,立法机关推迟《物权法》的审议通过是正确的。既然有人反对这部《物权法(草案)》,那么立法机关一定要慎重对待,这不仅说明了我国的立法机关对立法工作的严肃态度,也说明了立法机关对批评意见的慎重态度。我们认为,推迟审议《物权法(草案)》不是对反对《物权法(草案)》的人的妥协,而是可以利用这个时间,进一步把《物权法》修改得更为精致,更为准确,更为完善。

    中国经济时报:有一种说法认为《物权法》的起草持续了半个世纪,为何这部法律如此难产?

    杨立新:说《物权法》起草了半个世纪,要看怎么说。如果说是和民法典一起起草的话,那确实是起草了半个世纪了。仅仅指《物权法》的起草工作而言,大约已经有了十年时间了。起草《物权法》的难度在于,它要准确地反映我国的经济制度,准确地体现我国的财产归属和利用关系。而这些都涉及到我国的基本经济制度,涉及到国家所有权、集体所有权和私人所有权的问题。

    我国一直处于对社会主义经济制度的探索之中,改革开放事实上也是在探索,直到最近这些年,以及这一次修改《宪法》,才正式确认对私人所有权的保护规则,确定了以公有制为基础,多种经济形式并存发展的基本方针,因此,作为《物权法》制定的时机也就是这几年才刚刚成熟。《物权法》的起草工作的难,就难在这里,而不是别的原因。

    中国经济时报:据报道,这次对《物权法(草案)》提出的批评意见,不是按正常学术讨论的方式进行的,而是直接向国家立法机构上书,向中央上报,对这种方式您有何看法?

    杨立新:对《物权法(草案)》提出批评意见,不管采取什么样的方式进行,都是允许的,最主要的是提出的意见是不是正确的。站在不正确立场上,对《物权法(草案)》进行非难,进行无端的指责,甚至扣上莫须有的帽子,是不应当的。如果对物权法有专门的研究,提出的意见都是有益的,对这样的任何人我们所有研究民商法的人都是欢迎的。那种就想把《物权法》一棍子打死的意见,我们是不能同意的。

    中国经济时报:反对者认为,《物权法(草案)》违宪,是推行私有化,走资本主义道路。您如何看这种意见?

    杨立新:《物权法(草案)》不是在推行私有化,也不是在走资本主义道路,而是始终地坚持社会主义道路。经过改革开放,我们得出一个基本的结论,我国的社会主义建设是处于初级阶段,在这个阶段中,要面对的实际情况是“一穷二白”。事实证明,一大二公不是社会主义,而是要实事求是,根据我国的国情,确定自己的发展道路。

    正因为如此,在反复的探索和研究之后,我国才确定了以公有制为主导,多种经济形式并存发展的基本制度;也正因为如此,《宪法》才规定了保护私人所有权的基本原则。按照这样的基本方针和基本原则制定《物权法》,就没有违背宪法原则,也没有背离社会主义的基本原则。

    有人提出只有我国五十年代的道路和苏俄民法典的道路才是社会主义道路,才是社会主义的《物权法》,那才是背离了改革开放的社会主义道路。因此,我们说,《物权法(草案)》是以法律的形式固定改革开放的胜利成果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制度,而反对《物权法(草案)》的意见正是要把改革开放的社会主义拉回倒退之路。

    自从去年7月份《物权法(草案)》在全民征求意见以来,人民群众提出了很多很多的意见,这些意见绝大多数都是赞成的,都是要把《物权法》修改制订得更好,更能够代表人民群众的意志。至于反对《物权法(草案)》甚至指责它的根本性质是反对社会主义的人,是极为少见的,是极少数。而用文革式的语言、文革式的方法,反对《物权法(草案)》,体现的是“左”的思想。对此,确实是应当警惕的。

    中国经济时报:《物权法?草案?》这次被搁置,是不是因为没有达到全国最高立法机构领导提出的三点要求,即起草工作必须坚持正确的政治方向;立足于中国实际,决不能照搬照抄西方;中国社会主义经济的基础是公有制,这与西方资本主义私有制有着本质区别。

    杨立新:对于领导的指示,专门机关进行了认真的落实,我们学者也对《物权法?草案?》进行了认真的检查,我们一致的意见就是《物权法?草案?》在这三个问题上,是经得起检验的。

    第一,《物权法》的起草工作坚持了正确的政治方向,没有背离社会主义的方向和改革开放的方向。

    第二,《物权法(草案)》不是照抄照搬西方,我国独创的国家所有权、集体所有权、建设用地使用权、土地承包经营权、宅基地使用权等,都是外国所没有的物权制度,都是中国的特色;即使是那些与外国物权法具有相同性质的抵押权、质权、留置权等物权,在规定的时候,也都是在借鉴的基础上,紧密结合了几十年来我国的实际情况和积累的经验,作出了具有独创性的规定,具有中国的特色。

    第三,《物权法(草案)》坚持了公有制,不仅明文规定以公有制经济为基础,多种经济形式并存发展,而且专门规定了国家所有权、集体所有权,甚至还规定了防止国有资产流失的责任制度。经过这样的检查或者叫作检验,我们对制订《物权法》更有信心,它就是一部社会主义的《物权法》。对此,没有任何怀疑。

    中国经济时报:反对者认为,《物权法》的起草“应该在三、五年后,这些起草的人把基本政治理论搞清楚以后再说。”您认为制订出台《物权法》是否具有紧迫性?为什么说不尽快制订出台《物权法》改革开放的成果就无法巩固?

    杨立新:出台《物权法》当然是紧迫的。由于我国的经济制度长期处于探索之中,在已经取得了探索的成果之后,如果没有《物权法》的确认,就会存在不稳定的问题。我们为什么说《物权法》是改革开放胜利成果的维护者,就是因为改革开放的成果,特别是经济体制改革的成果,要通过《物权法》固定下来,成为我国的基本法律制度。

    第一,我们在改革开放中确认了我国社会的性质是社会主义初级阶段,这是《物权法(草案)》的基本立法指导思想。

    第二,我们在改革开放中确定的公有制为基础,多种经济形式并存发展的基本经济制度,在《物权法》中予以规定,成为法律条文。

    第三,我们在改革开放中创立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建设用地使用权等一系列的经济制度,都要在《物权法》中赋予其物权的法律形式,成为法律制度。

    第四,也是特别重要的,就是改革开放改变了对个人财产的不正确态度,鼓励人民在经济建设中,创造财富,走上富裕的道路,《物权法》确认私人所有权,予以法律保护,防止被他人非法侵害,保护他们的经济基础,保护他们的人权。

    我仅仅举这四个方面的事例,就足以说明《物权法》与改革开放胜利成果的关系。没有《物权法》的确认和保护,这些胜利成果很可能付诸东流,人民得到的权利就会得而复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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