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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补偿:效率与公平不可兼得?

来源: 日期:2005-11-10 08:52:27

土地补偿:效率与公平不可兼得?

2005112  来源:中国房地产报 

这就是一个古老的命题——鱼与熊掌式的两难命题。其中存在着社会发展的一个效率与公平的基本矛盾。当我们强调效率的时候,往往就要牺牲公平;强调公平的时候,又往往需要牺牲效率

近几年来,关于征地补偿的纠纷问题日益增多,以至于严重地影响到了我们要构建的和谐社会的目标。我们通常所看到的是:给予补偿的一方大多是振振有辞依法依规,已补够给足;而接受补偿的一方大多是颤颤巍巍卖了口粮田,不够吃一年。应该说,绝大多数地方政府的征地补偿都是按照法律法规制定的标准给予的,可是,被征地者总在诉求补偿标准太低,两者的矛盾越来越尖锐,几成社会问题。

其实,这就是一个古老的命题——鱼与熊掌式的两难命题。其中存在着社会发展的一个效率与公平的基本矛盾。当我们强调效率的时候,往往就要牺牲公平;强调公平的时候,又往往需要牺牲效率。

要说到征地补偿的问题,首先要明白的一个概念就是土地是否商品?

马克思主义对商品属性的经典表述是:商品是用于交换的劳动产品。用于交换,是商品的本质属性。但是,我们应该注意到商品交换的本质是所有权的交换。对商品的处分、受益等权利,是能够让所有权人按其意志行使的,这是物权法学的基本理论。这样,关于土地商品属性的一个关键问题就凸现出来了,即土地所有权问题。从完全意义的所有权人的角度看,我国土地的所有权人只有一个:即国家。从形式上看,就是各级政府。我们现在所看到的建设用地的土地权属的流转,只是使用权的流转,没有所有权的流转。

商品属性的另一个特征是价格,价格是价值的反映。我们现行的征地补偿的价格是被征土地土地价值的反映吗?

现行征地补偿施行的价格并不是以该幅地由农用地转换为建设用地后的价值来制定的,而是简单地以其在农用地状态下的价值进行定价的。价格不能反映价值,价格制定依据不源于其价值,这样的土地交换显然不是商品交换。

因此,笔者认为在我国现行的社会制度下,土地不是商品。

土地不是商品,就不存在等价交换,这个最基本的特征决定了征地补偿不可能最大程度地反映被征地者的意愿。而补偿则是法律规定、是不平等主体双方的活动、是一种行政行为、带有一定的强制性。

在农民而言,土地是他们以及他们的子孙赖以生存的根本,失去土地,他们思想上的第一反映就是:失去了生存的根本。补偿,是他们生活转型的保障和基础,同时还是他们转向新生活的希望。他们要反反复复地计算,怎样的补偿才能面对新的生活。不仅如此,他们还看到土地在进入市场后给别人带来的暴富,于是也在补偿中计算着公平与得失。

拿走和失去土地,这本身就是一组很尖锐的矛盾,我们的立法工作者是否也应该在立法时就认识到这一点,并对这样的矛盾从基础理论上把握准确?我们看到法律是这样规定的:按照被征用土地的原用途给予补偿。这恐怕就有原理上的问题。每当补偿纠纷尖锐化,补偿的支付者经常会问农民:你们说应该补偿多少才叫够?农民常常是茫然地也说不出什么依据来。但经常也会看到农民质问补偿的支付者:如果你也是农民,如果征用的是你家的地,你说多少才够?这时的支付者也陷于茫然。

多少才为够?这里就涉及到了关于地价的基础理论问题。

马克思在《哲学的贫困》中就尖锐地指出地租来自社会,而不来自土壤,就是说,土地价格的形成,并不是由土地的原用途产生的,而是因为土地在社会中的使用价值产生的。这里有两个问题,一是土地在农民手里是用于种粮种菜的,你拿去是办工厂盖商品楼的,用途不一样,价值自然不一样;二是如何看待原用途,你看到土地在农民手里的用途就是种粮种菜,可是土地在农民眼里的用途就是世世代代赖以生活的根本。你说你是按照法律规定的原用途给予补偿,可农民看到的是他们失去的土地价值与社会价值形成的巨大反差、看到的是他们永远的失去了的生活的基础与得到的几年就可以耗尽的生活补偿,他们他们心里能够平衡吗?

法律在基本原理上就给补偿带来了麻烦。

通过以上的探讨,看得出征地补偿的实质就是各级政府经济意志的体现。补偿的标准,是各级政府经济意志的标准,是不二价的。从积极的角度看,它确实体现了效率,许多政府意志得以迅速体现,许多项目得以迅速落实,从而换来的是经济的迅速发展。用历史的眼光看,如果没有这股子劲头、没有这样的法律规定的补偿方式、没有法律提供的便利,也许我们真的看不到今天我国这样迅速发展的经济形势。

但是,我们也看到了在这些效率体现的同时,牺牲了公平。在一些政府花少钱办大事,不花钱也办事的同时,牺牲的就是农民的利益。被征地的农民怎么也想不通,自己赖以生存的土地,怎么别人说拿走就拿走?连拿走时的价格都是别人定好的?

工业化的进程中往往需要农耕社会作出牺牲,如何使这个牺牲更公平、更不会破坏社会的和谐,面对这样一个鱼与熊掌式的两难命题,最能考验政府的价值取向和智慧。

   (中国房地产信息网 www.crei.cn)  (作者:周晴 王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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