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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征收需要解决好五个问题

来源: 日期:2005-06-10 14:55:56

土地征收需要解决好五个问题

2005年5月26日  来源:中国国土资源报 

笔者认为,当前在土地征收中,主要有以下五个问题有特解决。

严格界定公共利益

《宪法》及《土地管理法》规定,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对土地实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给予补偿。这些规定都强调了征收土地的前提必须是“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只为某个单位或某些团体或者个人利益需要,是不能征收农民集体土地的。但是现行法律法规并没有对“为了公共利益需要”作出明确的界定。《土地管理法》和《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只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用地范围内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用地范围外的能源、交通、水利、矿山、军事设施等建设项目两大方面作出了粗略的规定。在实际工作中,“为了公共利益需要”这个征收土地前提还是很难界定的,只能理解为军事用地、国家机关及公益性事业单位办公用地等几类用地。建议国家应对征地前提作出明确的规定或解释,以此限制征地范围,避免滥用征地权力现象的发生。

征收土地要公平补偿

《土地管理法》及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中明确规定了征收土地的补偿标准,这种补偿标准虽在原来的基础上有所提高,但由征地补偿问题引起的群众不满,以至上访的事件还是时有发生。建议参照发达国家的做法,将土地市场价格作为征地补偿依据,实行公平补偿,在和村组及承包土地的农民协商的前提下,合理达成补偿协议,这样才有利于保护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被征地农民的合法权益。

补偿费用分配应更多地偏向农民

土地补偿费是土地的所有权和使用权收益,因此这部分收益应该在失去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的集体经济组织及承包土地的农民个人之间进行合理的分配。土地对农民来说既是生产资料,也是保障资料,因此在土地补偿费用的分配中应充分考虑这一问题,使征地补偿收益更多地偏向被征地农民。

地类认定规定须明确

《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条规定,征收土地,按照被征收土地的原用途给予补偿。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中也规定,对拟征地现状的调查结果须经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户确认。在实施征地调查工作中,有时征地调查人员依据土地利用现状调查技术规程对地类的认定,与村组及农户对地类的认定有很大的分歧,得不到农户确认。如:旱地已经荒芜多年,调查时地类现状已退变为荒草地,村组和农户要按旱地进行调查,才予以确认;原来是稻田的,调查时为河滩地,村组和农户要按稻田调查,反之,则不予确认调查结果。为了更好地对地类进行确认,建议对被征收土地的原用途应明确规定为征地前的实际现状用途。

加强征地权力监督

有些地方政府对征地权的行使也逐渐背离了征地的前提,有些地方政府为增加财政收入,大搞小城镇开发,大搞土地置换,征收土地进行招商等。尽管《土地管理法》规定征地审批权由国务院和省两级政府行使,但各级地方政府会找出各种建设项目为理由,有时不惜在征地申报过程中出现一些弄虚作假的行为。因此,必须要加强对征地权力行使的监督,严格执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土地用途管制制度,严格按规划审批土地,对可征可不征的尽量不征,必须征的尽量少征,确实必要的方能征收农民集体土地,并按程序逐级上报省级人民政府或国务院批准。

   (中国房地产信息网 www.crei.cn)  (作者:李福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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