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土地估价师与土地登记代理人协会官方网站
您当前的位置: 首页 > 会员服务 > 业界观点 > > 详情

《土地管理法》修改有“四问”

来源: 日期:2004-04-01 12:39:08

《土地管理法》修改有“四问”

作者:边防军、张彬 2004年4月1日

艾强曾任西南师大地理系讲师,著有《国土法概论》等学术著作,曾主持或参与多项国土规划和整治的科研工作。近年来先后出版学术著作、发表论文数百万字,其中有5项分获国家、省、市学术团体奖励。近日,他在接受本报记者的专访中,谈了对我国《土地管理法》修改的看法。

我国于去年6月中旬启动《土地管理法》修改工作,国土资源部成立了《土地管理法》修改起草小组。国土资源部副部长李元指出,我们必须充分认识“两法”(《土地管理法》和《矿产资源法》)修改工作对促进国土资源管理工作的重大意义。“两法”修改是落实党中央、全国人大和国务院重大决策的重要措施,是贯彻党的十六大精神、提高国土资源对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保证能力的根本保障,是进一步推进国土资源管理依法行政的迫切需要。

艾强认为,根据多年的实践,这次土地管理法的修改,应该重点解决四个问题:

1.集体土地使用权流转及农民土地的阶段所有权问题。他说,土地的终极所有权从来都是国家的,这在西方国家和全世界都是一样的。但西方国家实行土地阶段所有权的做法,值得我们借鉴。我国土地长期实行国家所有制和农村集体所有制两种形式,但土地承包经营把土地一块一块划分到户,不能形成集约化经营,难以进行大规模的土地改造。尤其是集体所有制的土地,支配权实际上是在乡镇干部手里,农民不是真正的土地所有者,只是使用权人。而土地又是和农民的生存权连在一起的,这就形成了农民的生存权跟使用权结合而不是和所有权结合。与自己生存权连在一起的土地被征用时,农民不知道或者知道了也无可奈何,导致农民离土又离乡,生活没保障,甚至生存也成了问题。我国土地法制的不完善,最大的问题就在集体土地上,这些年,大量征地直接侵害了农民利益,也影响了社会的稳定。这个问题应该在土地管理法的修改中得到解决。

2.国家和地方政府在土地收益上的利益分配问题,在土地管理上的权利分割、职权范围、利益分配等要明确,以调动中央和地方两个积极性。2000年以来,全国查处各类土地违法案件56.8万件。土地违法犯罪案件得不到根本遏制,直接原因是利益驱动。我国土地管理法经过两次修改,但没有大的突破,在土地收益问题上,国家和地方政府按比例分配,各有不同的利益。地方政府出于自身利益考虑,不向中央政府准确上报土地信息,不少地方对地价也是尽量不报或少报,这就导致现行体制下中央政府很难掌握到全面、真实的土地基本信息和动态变化。地方政府在参与城市规划、制定土地政策时,往往首先想到本地区的利益,把土地资源变成最大的一块肥肉来分享;有的地方曾经出现过利用开发园区把全部土地都瓜分光,以至于国家项目无地可征;还有的利用开发区立项征地,然后再分批给房地产公司搞经营性开发。去年岁末,中央政府拟出台一项政策,在全国实行省级以下土地垂直管理体制,以进一步加强国家对土地的宏观调控,此举具有积极意义。

3.如何保障被征地者的利益问题,这是一个综合保障问题。据统计,7年来全国近亿亩耕地被征用,有4000多万农民成为“务农无地、上班无岗、低保无份”的“三无农民”。因此,如何确保农民失去土地后的利益问题,成了越来越突出的问题,《土地管理法》应当对此做出规定。

4.关于土地上的附着物拆迁问题,不能搞强制性拆迁,包括房地产开发商拆迁,都要取得土地使用权人和房产所有者的同意。过去,大部分都是被强制拆迁了,有的只给很少一点补偿,很不公平。这次修改宪法中加上了征地补偿的条款,具有十分重大的意义,使征地补偿在国家最高大法上有了法律保障,在《土地管理法》修改中应该得到具体充分的体现。

艾强认为,《土地管理法》的修改,应该形成一个常规性的、公开透明的听证制度,要坚持开门立法。修法所涉及的内容、范围要更宽泛一些,要及时吸收各方面研究的有益成果,公开征集修改建议乃至修改版本,充分发挥各方面专家的咨询作用。《土地管理法》是关系到国计民生的重要法律,要集思广益,全社会都来参与。征集意见的方式,可以通过听证会,网上发布初稿,组成由房地产开发商、专家学者、地方政府干部、土地管理一线人员和农村干部、农民代表等参加的智囊团,见面会等形式,社会各界、新闻媒体都可以参加进来。

  (来源:中国房地产报)

本网站从行业工作角度出发,所载信息部分来自相关媒体,版权属原作者所有,如有不妥,请告知,我们将及时处理。

协会地址:北京市海淀区大柳树路17号富海国际港1506 | 邮编:100081 | 传真:(010)66562319 | 京ICP备06025283号-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