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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撑土地市场的政策体系

来源: 日期:2003-12-12 10:27:41

支撑土地市场的政策体系

作者:徐挺立 2003年12月12日

《土地管理法》、《城市房地产管理法》是解决土地市场的重要法律依据。

《土地管理法》立法的基本指导思想是保护耕地资源,《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对建设用地如何搞好做出了规范。

《土地管理法》对占用耕地进行了约束,主要有以下几条:

一、对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要实行严格的管制制度,通过编制土地利用整体规划,严格控制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通过指令性的计划指标进行控制。有些地方可能还出现一些误解,认为有了城市利用规划,土地利用规划可以不用了,这种认识是错误的。这是两个不同功能的规划,土地利用规划解决行政区域范围内所有土地资源的配制问题,这个行政区域范围内土地资源有的作为森林用地,有的作为水域用地,有的是作为交通道路用地的,首先要保护好基本农田,还要划定一定范围内的土地作为城市、城镇发展用地。城市的规划,在于规划好划定为建设用地的土地,这不存在哪个规划大哪个规划小的问题。规划就是确定城市建设用地的规模,在一定时期的控制规模内还有年度用地指标,就是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指标,这个指标是刚性的、指令性的,没有什么随意性。

二、对规划、计划允许占用的农用地,还要采取一些经济措施。主要是两个方面:一、征收新增建设用地有偿使用费,这是土地管理法里规定的。全国一共分15等地,等别是全国统一制定的,每个等级收费标准都有规定。经济措施之二就是耕地占用税,这是原来就有的,现在仍然保留。另外,就是耕地占补平衡,不仅要交钱,而且要另行开发、整理同等数量、质量的耕地。《土地管理法》从本质上讲是大市场范围内的规范制度。是保障国民经济健康发展的一个必要的基本条件。

《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对已经确定为建设用地的地如何使用好做出了规定,这些规定对国有土地使用权怎样在市场流动做出了明确的规定。同时也允许一部分项目可以实行划拨方式,按照法律的规定,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国家机关办公用地、基础设施用地,公共绿地用地、军事用地,除此之外都要实行有偿使用。但是划拨的也不等于不要钱,只是不向政府交土地出让金,但是土地取得费用,即向农民征用土地的钱还要交。

除了划拨土地,剩下的都是有偿使用,通常叫出让,有的地方可以叫批租。出让的方式可以是一定使用年期地租一次性支付,也可以按年度收租金,也可以折价出租入股。但这是针对不同对象采取的方式,即以不同的方式,不同的价格取得的土地使用权的权利是不一样的。

每一种出让形式是不一样,一次性支付地租的出让方式使用权利较多,得到的土地使用权在他的使用年期范围内、有效期内可以抵押贷款,也可以转让,或者多次转让,也可以在资本市场上运作。出租的土地使用权则不一样,一般来说出租的都是三年、四年、五年、六年、七年、八年,在这个短期使用期内,通过资本市场来运作局限性很大,一般来说是作为一个临时性用地来对待,也不可能建设严谨性的建筑物,土地虽然金贵,但是不建严谨性的建筑物,它的资本含量就大大减少,经济价值也大大减小。所以相应它的价值就减小,权利就不显得那么突出了。折价出租入股方式,一般是几十年使用期。

以上讲的都是指城市、城镇国有土地在市场中的运行。按照法律的规定,农村集体土地不能征税。法律当时做出这样的规定有它的道理,但是随着经济的发展社会的进步,这个规定已经与实际情况相差甚远了,需要进行政策调整。对这项政策的调整已经进行过几年的探索。目前,社会上都在研究我国的二元结构问题,把城市和农村截然分开,各干各的,城市可以向农民索取土地资源,而且是索取最廉价资源,反过来拿到城市通过开发,收益是原来的若干倍。给农村带来的是什么问题呢?连最基本的征地补偿费用都不到位,有的是不按照法律规定的补偿标准进行补偿,或者是就低不就高,这是一种不到位;第二种即便按照标准给予补偿也存在截流、挪用、克扣现象,使相当一批失地农民生活没有着落,引发了相当多的社会问题。靠近城市周边的农村有市场,在搞房地产开发,一些发展商到这些地区和农村,和村长、乡镇直接谈用地条件,签订用地协议。所有这一套程序都是过去计划经济时代搞基本建设的程序,与现在土地法律、法规完全是背道而驰的。经营性项目用地要通过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各地政府落实时存在很大差别。

  (来源:中国房地产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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