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土地估价师协会文件
中估协发〔2005〕18号
关于在土地估价机构注册中
规范土地评估机构名称的通知
各土地评估机构:
为巩固土地评估机构执业大检查的成果,规范土地估价行业执业环境,加强对土地评估机构和估价队伍的自律管理,突出土地估价行业的专业特点,依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务院清理整顿经济鉴证类社会中介机构领导小组关于经济鉴证类社会中介机构与政府部门实行脱钩改制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0〕51号)、《国务院办公厅转发财政部关于加强和规范评估行业管理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3〕101号)等有关文件精神,现对在中国土地估价师协会注册的土地评估机构提出以下规范意见:
一、机构名称中应明示土地、不动产、土地资产、地产、地价的评估或估价等表明土地估价专业的术语。
二、依据《公司法》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性质的土地评估机构名称结尾应明确为有限责任公司。
依据《合伙企业法》设立的土地评估机构名称结尾宜称为事务所。
三、土地评估机构的法定代表人(有限责任公司)和执行合伙企业事务的合伙人(合伙企业)须具备土地估价师资格。
四、机构详细列明的营业范围中应包含土地评估、不动产评估、地产评估、地价评估。
在中国土地估价师协会注册的土地评估机构按上述要求进行规范。需要办理有关工商变更手续的,尽快完成变更,并在交验营业执照正本后,将有关公司董事会决议复印件及营业执照复印件盖章后寄、送到中国土地估价师协会,更换注册证书。
在各省土地估价协会注册的土地评估机构的名称应参照以上意见进行规范。
二〇〇五年八月二十六日
主题词:土地 估价 正名 通知
抄送:国土资源部土地利用管理司、各省(区、市)土地估价行业协会 |
中国土地估价师协会办公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