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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做好土地估价师继续教育工作的通知

来源: 日期:2005-04-25 13:06:46

中估协发[2005]3号

关于进一步做好土地估价师

继续教育工作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土地估价师继续教育培训组织实施单位:

土地估价师继续教育工作对促进整个土地估价行业的发展具有不可替代的作用,是提高执业人员整体素质的重要途径。为了积极、健康、规范地开展土地估价师继续教育,提高执业队伍整体素质、保证执业质量,根据《土地估价师继续教育暂行规定》,经请示土地利用司同意,现对进一步做好2005年土地估价师继续教育工作提出如下要求:

    一、要组织灵活多样的继续教育活动,激发土地估价师自觉求学的积极性。

依据行业发展需要,开展多层次、多渠道、多形式的继续教育活动。除举办传统的培训班、研讨班外,要开设以开阔眼界、提高执业水平的专题讲座;举办拓宽知识领域的专题研讨;召开增强学员直观感受的现场交流会和组织国内估价考察交流;组织网上专题讨论、发表论文编辑出版、参与为行业、政府提供各种技术支持、技术服务的课题研究均可列入继续教育;今年中国土地估价师协会(以下简称中估协)不但要继续举办与国外评估界的交流,出国培训考察和请国外专家来华讲学等活动;还要选择部分高等院校试点专门设置为提高土地估价师理论水平的进修课程,以及尝试网上远程教育方式。

培训班、研讨会等活动要打破省域界限,在全国招生。办班通知以纸质媒介和互联网同时发布,土地估价师根据自己的需求自愿报名,可以跨省或就近自由选择参加不同类别的继续教育活动,培训学时全国有效。充分调动土地估价师学习的积极性和主动性,形成生动活泼的培训局面,共同提高评估执业水平。

二、建立土地估价师继续教育记录系统和师资库,要及时掌握培训情况。

中估协将建立《土地估价师继续教育记录系统》和《土地估价师继续教育师资库》。请各组织实施单位每年1月底将参加继续教育记录及时报送到中估协。土地估价师继续教育记录将纳入估价师个人基础数据库,并定期在网上公示,与注册、执业制度相衔接。土地估价师5年内参加继续教育累计不应少于100学时。2001年6月15日前考取的土地估价师至2006年6月15日为继续教育5年周期,在《土地估价师继续教育暂行规定》公布实施后考取的土地估价师,参加继续教育的5年周期起算时间为核发土地估价师资格证书之日。

中估协将组建继续教育培训师资队伍,继续教育培训师资人员纳入专家库管理。入选专家库的条件(见附件),必须是业内和相关学科具有较深理论功底、较丰富估价实务经验和教学经验、口头表达能力强的专家、学者;长期从事国家地价政策研究和管理的政府官员和多年从事估价实务并经验丰富的估价师,请各地土地估价师继续教育组织实施单位从即日起向中估协推荐。师资队伍按照“优化精干、结构合理和专业配套”的原则组成,并保持相对稳定和一定的更换率。各承办方在组织实施土地估价师继续教育活动时从师资队伍中挑选所需要的授课师资;对专业需要另请的授课教师,应在组织实施前60日内将授课师资详细情况报中估协,经认可后,方能授课。同时,请各承办方将每位授课教师在教学中的表现及学员对教师的反映及时反馈到中估协。中估协将为入库师资创造条件,定期为其提供学习机会,以适应估价行业不断发展的需要,使他们始终与评估领域的最前沿保持一致。

三、制定土地估价师继续教育培训大纲,使培训工作逐步走向规范化。

中估协将立即组织制定土地估价师继续教育培训大纲,请各地积极参与。大纲拟按照土地估价师不同岗位职责的要求,提出不同层次土地估价师应具备的相应知识、技能和职业道德标准,并针对不同层次土地估价师对继续教育培训内容的需求,制定相应的培训目标和要求。对执业土地估价师,可分为三个层次,即评估机构负责人、技术骨干和一般执业人员,按每个层次不同的能力要求,对他们进行以提高职业道德、业务素质和工作能力为目标的定向培训。

四、加强继续教育培训工作的组织实施、监督检查,有效提高培训效果。

今后,中估协每年第4季度提出次年经过专家论证的具有全国普遍性的土地估价师继续教育培训纲要、培训项目和培训要求,并在网上公示。各承办(或协办)单位于12月底之前上报承办(或协办)项目和拟列入中估协继续教育培训计划并有地方特色的培训项目申请。经中估协审核平衡后,于次年2月份公布全国本年度土地估价师继续教育培训计划。

各地组织实施继续教育培训,实行事前报告、事中监督、事后检查制度。在继续教育培训方案(包括培训时间、培训地点、培训内容、授课教师名单及讲授内容、参培人员、组织者、学时、测试考评方式及标准、收费情况等)实施前60日内将方案报中估协;中估协在10个工作日内给予是否认可的答复。在培训方案实施过程中,承办方要及时在培训证书上记录每个人的参培情况,在培训单位栏目加盖《承办方单位名称》。中估协对每个培训项目实行逐一验收认定,并在核准单位栏目加盖《土地估价师继续教育学时核准专用章》,(原来下发各组织单位的《土地估价师继续教育学时核准专用章(各省简称)》自2005年作废)。继续教育培训活动结束后30日内承办方将培训活动情况书面总结(包括培训时间、培训地点、参培人员情况、组织者、学时、测试考评方式及标准结果、学员收获、学员对授课教师的反映、教材与讲稿等),并按统一格式填写培训情况表(见附表一、附表二、附表三)(包括电子文档)报中估协。同时负责验收认定的人员将验收报告送交中估协。

五、严格执行国家财经制度,合理收取、使用土地估价师继续教育培训经费。

根据有关社团的管理规定和《中国土地估价师协会章程》第五章第三十二条的精神,开展土地估价师继续教育培训是中估协业务范围之内的事务,属非营利性有偿服务。各地应依照国家财务制度,合理使用,中估协组织土地估价师继续教育培训的工作成本(培训证书的制作;培训专用章的制作;组织派员到各地检查验收;建立师资库和记录系统等)在各地办班收费中摊销。2005年度,中估协在各地继续教育培训中的成本摊销暂按每学时1元计算,每次按核定学时总数收取。

以上要求,请各地结合实际情况认真执行,执行过程中出现的问题,及时报告我会。中估协将在适当时候召开继续教育工作研讨会,总结经验、表彰先进,完善土地估价师继续教育的各项工作制度。

附件:1、土地估价师继续教育师资推荐条件及认定程序

2、土地估价师继续教育师资推荐表

附表一:土地估价师继续教育方式情况表

附表二:土地估价师继续教育培训学员情况表

附表三:土地估价师继续教育其他方式学员情况表

 

 

 

OO五年四月十二日

 

 

 

主题词:土地估价师  继续教育  通知

抄送:国土资源部土地利用司、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土地估价师协会

中国土地估价师协会办公室          2005年4月15日印制

 

附件:

土地估价师继续教育师资推荐条件及认定程序

 

组建土地估价师继续教育师资(专家)队伍涉及的专业范围有:土地估价、房地产估价、资产评估、经济管理、与地价政策相关的法律法规、会计、统计、建筑、市政工程等相关的专业。请各地各单位推荐符合条件的专家、学者和估价师,经审核认定后,将遴选出的专家、学者和估价师,纳入土地估价师继续教育师资(专家)库。

一、被推荐人员应具备的条件:

1、热心土地估价事业的发展,积极参加土地估价师继续教育活动,认真负责、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

2、学识渊博,熟悉本行业、本领域国内外评估技术的发展动态,有较深的理论功底、丰富的估价实务经验和授课经历、有较强的口头表达能力,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称的大专院校教师。

3、长期从事土地行政管理工作,参与制定国家及地方的地价管理政策,具有较高理论水平和政策水平的相当级别的政府官员。

4、熟悉本行业、本领域国内外地价评估技术的发展动态,多年从事土地估价实践,有丰富的估价实务经验,并曾被省级以上部门聘请参与土地估价师继续教育授课、且教学效果良好的土地估价师。

5、社会上在企业管理、法律诉讼、金融运作、国企改制、资产管理等方面具有丰富实务经验和较高理论水平的知名人士,应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称或具有处级以上行政职务。

6、身体健康、思维敏捷,能胜任教师工作,同意履行师资义务,能够有时间和精力参加土地估价师继续教育的授课任务。

(上述1、6条为必备,2、3、4、5条为具备其中之一)

二、推荐方式

以专家自荐和单位推荐相结合的方式上报,符合上述条件的专家、学者填写“中国土地估价师协会继续教育师资推荐表”(此表可在土地估价师协会网站上下载)一式两份,于5月20 日前将推荐表(包括电子文档)报送中国土地估价师协会。

三、推荐时间

从即日起至2005年5月20日。

请各单位认真组织,积极做好中国土地估价师继续教育师资推荐工作。各省推荐的专家名额不限,中国土地估价师协会将根据各省推荐的人员组织专家进行筛选。

 

 

 

 

 

 

 

 

 

 

 

 


中国土地估价师继续教育师资推荐表

 

姓名

 

性别

 

民族

 

出生年月

 

身份证号

 

党派

 

职务

 

毕业学校

 

所学专业

 

学位

 

技术职称

 

从事土地评估时间

 

是否土地估价师

 

工作单位

 

 

联系电话

 

通迅地址

 

 

邮政编码

 

E-mail

 

手机

 

专业特长:

 

 

 

 

主要授课经历:

 

 

 

 

 

参加研究项目及研究成果:

 

 

 

 

 

从事土地估价及其他行业评估时间:

 

 

 

推荐

意见

 

 

 

备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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