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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土资源部决定对矿业权评估机构开展全面检查

来源: 日期:2004-06-07 09:44:32

国土资源部办公厅文件

 


国土资厅发[2004]70号

关于对矿业权评估机构进行检查的通知

 

各矿业权评估机构: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的《关于加强和规范评估行业管理的意见》([国办发[2003]101号])的要求和国土资源部的工作安排,我部决定于2004年6-7月对矿业权评估机构开展全面检查。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检查的主要内容

    本次检查主要有三方面内容:一是各矿业权评估机构及其评估执业人员的执业资质和执业质量;二是评估机构脱钩改制情况;三是各矿业权评估机构对《探矿权采矿权评估机构管理暂行办法》(国土资发[2000]302号)和《矿业权评估师执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人发[2000]82号)的执行情况。

    二、检查工作阶段安排

    检查工作按三个阶段进行:6月20日前为第一阶段,各矿业权评估机构进行全面自查,并于6月20日前向国土资源部勘查司提交自查报告;6月下旬至7月上旬为第二阶段,国土资源部根据各矿业权评估机构自查情况进行抽查;第三阶段为汇总阶段,根据各矿业权评估机构的自查和部抽查情况,形成汇总材料上报国务院有关管理部门,并对自查和抽查过程中出现问题的评估机构和评估执业人员依法进行处理。

    三、对各矿业权评估机构自查工作的要求

    (一)自查时间

    自本通知发布之日起至6月20日为自查时间,并于6月20日前提交自查报告。

    (二)自查报告

    自查报告应包含如下几方面的内容:

    1.矿业权评估机构及其从业人员的基本情况说明,并填报附表1;

    2.本机构取得矿业权评估资格以来评估报告的确认和备案情况,并填报附表2;

    3.矿业权评估机构脱钩改制情况的说明;

    4.评估机构各年度的年检情况。

    望各矿业权评估机构严肃认真对待本次检查工作,并如实及时地向国土资源部提交自查报告。自查报告的真实性将作为考核各机构诚信度的重要指标。

00四年六月一日

来源:国土资源部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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