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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土地市场管理制度基本框架开始形成

来源: 日期:2004-05-14 08:55:57

我国土地市场管理制度基本框架开始形成

国土资源部有关负责人日前表示,从上世纪90年代末起,我国土地市场建设的方向和任务出现了重大变化。在方向上,从大力推行土地有偿使用制度转向经营土地,转向营造安全、公平、稳定运行市场环境。在任务上,从强调政府有偿供地转向强调规范政府供地行为、调控和服务市场制度建设。2001年5月,国务院下发了《关于加强国有土地资产管理的通知》(以下简称国务院15号文件),对近年来我国土地使用制度改革成功经验进行了全面总结,我国土地市场管理制度的基本框架开始形成。

(一)土地收购储备制度成为政府调控市场的主要工具。控制建设用地供应总量,是房地产业健康发展的重要前提。上世纪90年代初期出现的“房地产热”,在很大程度上与政府没有控制好建设用地供应总量有关系。十几年土地使用制度改革的实践证明,控制建设用地供应总量的难点在于控制划拨土地入市的总量。90年代中后期出现的土地收购储备制度是政府控制建设用地供应总量的有效手段。土地收购储备制度的核心内容是将掌握在不同使用者手中的土地使用权以收购的方式集中在政府手里,储备起来,再以招标拍卖的方式推向市场,有人把这项制度归纳为“一个渠道进水,一个池子蓄水,一个口子放水”。土地收购储备制度建立以后,政府掌握了增量和存量土地的供应权,调控能力明显增强为房地产业的健康发展开拓巨大的空间。土地收购储备制度为房地产开发提供了三个有利条件,一是房地产用地供应总量确定,开发商可以根据政府每年土地供应总量做出合理的投资计划;二是土地成本确定,政府出让的储备土地一般要进行通平处理,取得土地便可直接开发,便于成本核算;三是审批时间短,储备土地一般以招标拍卖方式出让,规划条件确定,用地手续完备。截止到2002年底,全国已有1258个市、县建立了土地收购储备制度。

(二)公开出让成为政府供应经营性用地的唯一方式。2002年5月,国土资源部发布了《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规定》,要求从2002年7月1日起,商业、旅游、娱乐和商品住宅等各类经营性用地,必须以招标拍卖或者挂牌方式出让。这一规定是规范政府供地行为重大举措,是削减和消除土地批租领域不正之风甚至腐败行为的有效措施。由于经营性用地的主要需求者是房地产业,所以规定对房地产企业的影响最大,房地产企业今后取得土地,竞争的不再是与政府的关系,而是实力,从这个意义讲,房地产企业真正的市场竞争才刚刚开始。

(三)完善交易规则成为政府规范市场的重点。从总体上看,土地使用制度改革十几年里,政府在规范自我行为方面所做的努力,要大于规范交易者的行为。但随着市场的逐步成熟,交易量的增加,政府对规范交易者行为开始重视起来。从中央政府来说,1999年国务院办公厅出台了《加强土地转让管理严禁炒卖土地通知》,重点对以开发“果园”、“庄园”为名的炒卖土地、非法集资、非法交易农民集体土地的情况进行了规范。

2001年国务院15号文件,对加强土地使用权转让管理也做了专门的规定,并对政府使用优先购买权的条件进行了明确,使之具有了可操作性。2002年,建设部、国土资源部等七部委出台了《关于整顿和规范房地产市场秩序的通知》,对房地产企业开发和利用土地做了进一步的规定,房地产企业要转让其开发的产品,必须符合这些条件,才能顺利实现其市场价值。

(四)提供服务成为政府营造市场环境的主要内容。一是为满足用地者的住处需求,国土资源部从1998年开始在全国推选了建设用地及市场信息发布制度,发布的主要内容是已出让和交易的各种信息,日前,根据市场的需求,我们还将增加政府供地信息的内容。据统计,到达2001年底,全国有1142个市、县建立了建设用地住处发布制度,1515个市、县建立了土地登记信息可查询制度。二是为提高交易机会,降低交易成本、保障交易安全,政府为土地使用权交易提供了交易场所,建立土地有形市场。土地有形市场为土地使用权交易提供了三项服务:一是交易住处的“集散地”。土地有形市场汇集土地使用权交易的各种信息减少了交易信息寻找成本,增加了交易机会,二是交易权的“商检站”。土地有形市场的管理人员运用专业的知识、技术和资料优势,能够对进入土地市场交易的土地使用权的合法性进行检验,保证了交易土地使用权的安全性。三是交易监管的“边防员”。土地有形市场的管理机构通过对交易结果的查验,可以有效防止土地使用权交易欺骗行为,保障交易的公平。目前,全国已有1198个市、县建立土地有形市场。

(五)中介组织成为独立运作的市场主体。土地市场中的主要中介组织是土地评估机构,为使这一机构成为独立的市场主体,国土资源部根据中央的精神和市场经济的要求,采取了三大步骤。一是1999年下发了《关于土地评估机构与政府部门脱钩的通知》,要求参与市场竞争的机构在人、财、物等方面与政府主管部门彻底脱钩。二是在2001年下发了《关于改革土地评估结果确认和土地资产处置审批办法的通知》,以土地估价报告备案取代了确认审批制,由机构对土地估价结果独立承担责任。三是2002年下发了《关于改革土地估价人员和机构监督管理方式的通知》,取消了行政部门对土地估价机构资质认定,强化了行业自律。

国际地产周刊    文/董时红 富宏     责任编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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