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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土地估价行业对《资产评估法草案二次审议稿)》的修改意见

来源: 日期:2013-09-29 09:32:55

    一、对《草案》整体的修改建议
    1、法律名称
    《资产评估法》的名称不妥。建议改为《评估法》,作为六大评估行业的综合法。
    “资产”是会计学上的一个专业概念,目前会计学界对“资产”的定义仍没有共同认可。在我国,“资产评估”是特指挂靠在财政部资产评估机构和资产评估师,如果将法律名称定位为“资产评估法”,所指比较局限,并且对“国办发[2003]101号”文件明确承认的注册房地产估价师、土地估价师、矿业权评估师、保险公估师和旧机动车鉴定估价师等五类评估专业资格不能涵盖。
    2、适用范围
    建议《评估法》增加一条“适用范围”,明确具体的适用于哪些领域,哪些估价行业,哪些从业人员。
    3、明确专业分类
    在国际上评估行业均是按照专业进行分类,在国内,目前也是按专业设置估价师和估价机构。随着社会的发展,专业化分工越来越细,专业技术性越来越强,某些专业方面的知识和能力不可能对若干领域资产都精通,都能评估,这直接影响了评估行业的可信性和评估价值的准确性。因此评估行业还是应当进行专业化分类管理,评估师和评估机构应该在自己的专业资格范围内执业,不能跨行业执业。建议草案中应明确各评估专业类型。
    二、对具体条款的修改意见
    1、第六条:资产评估行业可以按照不同领域依法设立行业协会,接受有关资产评估行政管理部门的监督。
    建议修改:补充说明“由财政部、住建部、国土部分别负责管理相关评估行业,同时建立健全相应的行业协会进行自律管理”。
    理由:目前评估分类较多,专业性极强,应当细分行业管理,按专业类别分别管理。有财政部管理的注册资产评估师、住房建设部管理的房地产估价师、国土资源部管理的土地估价师等。牵头单位不应该涉及具体评估业务,各具体业务的主管部门应为平级单位,相互之间关系为平行合作关系。
    2、第八条:注册评估师是指依法取得资格,经过执业注册从事评估业务的专业人员。
    建议修改:补充说明“注册评估师包括注册土地评估师、注册房地产评估师、注册资产评估师、注册矿业权评估师、注册保险公估师、注册旧机动车评估师等专业类别等”。
    理由:专业化分工,是市场经济发展和走向成熟的标志之一。在估价行业,对不动产、动产、无形资产以及企业价值和其他经济权益的估价专业划分,是社会经济活动的需要,是我国市场经济发展的必然趋势。我国目前是注册资产评估师、注册房地产估价师、注册土地估价师并存的局面,统称注册评估师会造成职业资格市场混乱局面,必须区别各种评估师的边界。
    3、第十八条第4款:对执业中使用的有关文件、证明和资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进行核查和验证。
    建议修改:对执业中使用的有关文件、证明和资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进行力所能及的核查和验证。
    理由:实际执业中估价机构和估价师一般不具备条件进行资料的实质性审查,不具有可操作性。
    4、第二十一条第2款:采用合伙形式设立评估机构,应当有两名以上注册评估师。
    建议修改:“采用合伙形式设立评估机构,应当有八名以上注册评估师”。
    理由:要求过低,建议与公司形式的要求统一。
    5、第二十三条:评估机构开展业务不受地域和行业限制。
    建议修改:评估机构开展业务不受地域限制,但应当有行业限制。
    理由:评估是一种专业服务,评估师必须对所评估对象的行业具有深刻的理解,并且不动产评估是一种地域性、专业性强的专业服务,所以评估机构根据其所拥有的专业资格在其所允许的评估对象行业内执业,而不能没有行业限制。
    6、第二十四条第4款:评估档案的保存期限不少于十五年。
    建议修改:评估档案的保存期限不少于十年。
    理由:对于业务量较多的评估机构而言,十五年累计的档案规模其量可观,并且房地产规范中规定存档期为十年。
    7、第三十四条第2款后增加一条:政府采购及其他涉及国有资产产权变动和公共利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需要评估的,在依法采用公开方式选择评估机构时,合伙制评估机构与公司制评估机构享有同样的被选择权。
理由:《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第二十二条(一)中要求:
(附)《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 第二十二条  供应商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二)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
(三)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
(四)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
(五)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而合伙制的评估机构是不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按照此说法,合伙制的评估机构不能从事上述的评估业务了。这显然不合理。特别是会计师事务所,以后全部为合伙制,这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的问题,我们在此可以补救。
    8、第三十五条:委托人应当对所提供的权属证明、财务会计信息和其他有关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和合法性负责。
    建议修改:委托人应当对所提供的权属证明、财务会计信息和其他有关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和合法性负责。不得向评估机构和评估师提供具有误导性信息或资料。
    9、第四十三条:国务院财政部门会同有关行政管理部门组织制定注册评估师职业道德准则、注册评估师资格全国统一考试办法和执业管理办法、评估机构管理办法;建立信息共享机制,实现信息交流共享。
    建议修改:国务院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主管部门会同相关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制定注册评估师资格全国统一考试办法,国家标准主管部门会同相关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制定评估准则,包括基本准则、职业道德准则、专业准则和专项准则。
理由:职业资格与职称的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是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国家标准的主管部门是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10、第五十二条第1款:评估机构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资产评估行政管理部门予以警告,可以责令停业一个月以上六个月以下。
    建议修改:评估机构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资产评估行政管理部门予以警告,可以责令停业一个月以上三个月以下。
    理由:停业六个月处罚过重,机构将无法生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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