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土资源部国家发改委下发实施意见要求
严格建设用地审批管理
对暂停农用地转用审批和须报国务院审批建设用地的范围等作了明确
6月8日,国土资源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联合下发《关于在深入开展土地市场治理整顿期间严格建设用地审批管理的实施意见》,明确了暂停农用地转用审批和须报国务院审批建设项目用地的范围、重点急需建设项目的确认程序、用地审查报批程序、遗留建设用地项目清理等四个方面的有关规定。
《实施意见》的出台,是为了具体贯彻落实国务院《紧急通知》精神,坚决执行暂停审批的决定,严格建设用地审批管理。根据《紧急通知》规定,在深入开展治理整顿期间,能源、交通、水利、城市重大公共设施、卫生、教育等重点建设项目用地,确属急需的,报国务院批准。为此,《实施意见》作出规定,报国务院审批用地的项目首先要按照重点急需建设项目程序进行确认,确认后再按照土地审批程序报批。
《实施意见》对重点急需项目限定的批准权限、行业的具体类型、以及需具备的条件都作出了详细的规定。满足上报条件,各地还需考虑国家下达本省(区、市)及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的2004年农用地转用计划指标(扣除已批准用地占用指标)确定的新增建设用地总量。
《实施意见》明确,在重点急需建设项目用地审查报批程序中,要努力缩短审批时间,提高工作效率。市、县国土资源部门主要负责初步认定和组织用地报批材料呈报。省级国土资源部门负责审查核定,重点是“五个是否”:建设项目是否列入重点急需建设项目确认名单、用地是否符合规划纳入计划、征地是否依法补偿妥善安置、建设单位是否履行耕地占补平衡义务、用地是否符合《工程项目建设用地指标》和集约用地的要求。
《实施意见》要求,清理遗留建设用地项目。国土资源部门对本《实施意见》下发前已经受理但尚未呈报的建设用地项目进行清理。对列入“重点急需建设项目确认名单”的项目用地进行审查,符合报批条件的,呈报国务院批准。
记者 王 博 来源:国土资源部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