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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对《资产评估法(草案)》的意见

来源: 日期:2012-03-28 17:34:01

对《资产评估法(草案)》的意见

    一、立法该坚持改革方向
    “自立于政府体系之外、独立服务于市场经济”是评估行业的发展方向和改革方向。
    立法应明确行业协会与行政主管部门的关系,强化评估行业自律管理职能。
    立法应遵循市场发展规律,专业化、科学化。
    二、立法应科学严谨
    草案中大量地使用了“资产评估”“资产评估行业”等用词,尤其是法律题目也使用了“资产评估”,这样的表述不严谨。评估法是调整和规范整个评估行业的大法,既包括资产评估行业,也包括国务院2003年101号文认可的其他五类评估行业,如果法律名称只体现五类评估行业之一的资产评估行业,法律便把资产评估推到不恰当的位置,使资产评估行业与其他五类评估行业成为包含与被包含的关系,既不公平也这不符合立法宗旨,同时还容易造成社会误解,误以为法律调整范围只包括注册资产评估师,从而降低法律适用范围。再者,土地和矿产属于自然资源,在一定条件下资源才会转为资产,试图用“资产”二字涵盖所有,不严谨。
    三、立法牵头应坚持回避原则
    草案对评估行业管理体制的建立规定由“国务院财政主管部门会同相关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实施资产评估行业管理协调配合机制”,即由财政部牵头并由财政部承担相应管理工作。
    国土资源部、财政部、住建部都是国务院的职能部门,业务不同、权利平等。国土资源部、财政部、住建部分别下辖土地评估行业、资产评估行业,房地产评估行业。由资产评估行业的主管部门财政部牵头建立评估行业管理协调配合机制,很难保证机制建立的公允性,即使各方都相信其行事不偏不倚,这种由当事方之一作为牵头者建立管理协调配合机制做法,本身就已经违背了回避原则。
    选择牵头部门应坚持回避制度;超脱性、综合性、权威性应是确定牵头部门的关键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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