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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对《资产评估法(草案)》的修改意见

来源: 日期:2012-03-27 16:51:43

对《资产评估法(草案)》的修改意见

    辽宁省土地估价师协会作为土地估价行业的自律组织,从社会发展对经济鉴证类工作的需要,在征求广大会员意见的基础上,认为草案的某些内容有悖于经济发展。问题主要有以下几点:
    一、 法律名称及内容不科学合理,明显以偏概全,原因如下:
    一是,“资产评估”(Asset Appraisal)这个词在国际上较少使用,一般称为“Valuation”或“Appraisal”,即估价。国外很少有叫资产评估的公司,基本上没有叫资产评估的协会,没有叫资产评估的国际组织,也没有叫资产评估的法律。
    二是,资产的范畴较窄,涵盖不了所有的估价对象,许多估价对象并不属于资产。在需要专业评估的不同类型的资产中,既有实物型的资产,又有权益型的资产,因为它们之间的特性不同,把握影响其价值的因素所需要的专业知识和经验有很大的差异。评估作为一种专业服务是与评估对象这个“物”密切相关的。
    三是,“资产评估”在我国已有特指,即是指目前财政部主管的注册资产评估师和资产评估机构。用资产评估统包其他估价专业,将会进一步在不同估价专业之间挑起争端、激化矛盾,影响社会稳定。
    我们希望本次评估立法,名称换为“评估法”,能够保持资产评估、房地产估价、土地估价、矿业权评估、旧机动车鉴定估价和保险公估六大类评估专业的格局,并且明确各自的评估范围边界与分工。

    二、 土地评估,专业无可替代
    土地区别于其他资产,具有独特属性。我国宪法和土地管理法对土地所有权性质做出了界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实行土地的社会主义公有制,即全民所有制和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制”,不得私有,而其他形态的资产允许私有。因此,土地资产与其他资产在所有制层面有着本质区别;其次,土地的稀缺性和不可再生性,决定了土地既是国家的战略性资源,又是国家可持续发展的根本保证,这也与其他资产有着本质区别。国务院在《关于加强国有土地资产管理的通知》(国发[2001]15号)中,强调了要坚持土地集中统一管理,提出由国土资源部会同有关部门负责检查落实各地国有土地资产管理制度的建立和执行情况,并定期向国务院报告的制度。
    土地评估,在防止国有资产流失方面发挥着不可替代的作用。土地价格评估又是地价管理的主要内容。包括土地价格评估在内的地价管理体系是国家宏观调控的重要手段,发挥着既保护资源、防止资源浪费和资产流失,又平抑土地市场价格的重要功能。二是土地价格的评估不仅包括国有土地价格评估,还包括集体土地价格评估,两者是统一的整体,不可分割。
    三、该草案的实施,会带来严重后果
    “闻道有先后,术业有专攻”将百家争鸣笼统为一家之谈,致使社会发展倒流,置社会稳定发展于不顾。如果叫资产评估法,现在的注册资产评估师就要更名,否则《草案》所称的注册评估师就会与注册资产评估师混淆,或者使人误以为注册资产评估师什么都能评,导致更大的混乱,对估价委托人和社会也是极不负责,专业可信性更是无从谈起,评估行业难以持续发展,最终受害的将是评估师和评估行业自身。
    综上所述,我们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资产评估法(草案)》目前尚不具备出台条件。


辽宁省土地估价师协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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