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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关于对《资产评估法(草案)》的修改意见

来源: 日期:2012-03-27 16:46:06

关于对《资产评估法(草案)》的修改意见

    中华人民共和国资产评估法“草案”(征求意见稿)公布后,我省协会专家进行了认真探讨研究,认为“草案”(征求意见稿)中部分内容,与现行管理制度和评估行业发展的实际状况不符,可操作性不强,立法目的难以实现,主要提出以下几个方面意见和建议:
    一、 建议制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估价师法》,法律条款涉及资产评估的地方一律替换为评估。目前我国已经形成了包括资产评估、房地产估价、土地估价、矿业权评估、旧机动车鉴定估价和保险公估在内的六大类评估专业。将资产评估的内涵扩大到包括房地产评估和土地评估的领域,是不科学的,它们之间存在严格的专业差别。调整规范评估整个行业的法律,在实施过程中会造成很多误解。资产评估的内涵不统一,会引起行业执业混乱。
    二、明确确定资产评估行业管理部门与行业协会、行业主管部门的关系。“草案”(征求意见稿)总则部分提出的“国务院资产评估行业管理部门在资产评估行业管理协调配合机制框架下,负责监督管理资产评估行业”的表述不清楚,不完整,混淆了资产评估监督与行业行政管理的职能界限。我们认为在总则部分应对法律赋予各行业行政主管部门的管理职责作出明确界定,充分体现“统分结合”的协调机制。
    资产评估行业管理部门与行业协会、行业主管部门的职责、关系、管理效力如何界定一定要有完整清晰的描述。即要在各部门协调配合机制健全后,行政管理体制完善后,出台该法方可有效。
    三、法律法规的制定要有实用性、可操作性。
    目前国情是:各行业具有不同的专业和技术性要求,各评估专业间相互补充,不可替代。多年来,在各行业主管部门的指导下,各类评估等都已经形成了较为完善的行业标准和技术规范。法律制定的重点应体现在:明确评估当事人的权利义务,规范评估行业基本制度。明确注册评估师、评估机构、委托人的权利义务和他们之间的法律关系。
    四、法律要明确不同评估类别之间的执业范围。
    “草案”(征求意见稿)第三十八条 资产评估行业管理部门不得对评估机构依法取得执业资质进行不合理限制,不得对符合条件的评估机构跨地区、跨行业执业设置行政障碍。
    既然评估有不同的类别,就要有不同类别的行业执业范围和技术规则。不同级别机构、不同类别评估机构跨地区、跨行业执业会造成不同类别评估机构交叉执业。尤其是资产评估师不能评估所有的资产:涉及到土地价值的评估直接引用土地评估报告;涉及到房地产价值的评估直接引用房地产报告等等。要有科学的专业分类,资产和不动产不是一个专业范畴,谁也不能包括谁。
    我国已经出台了《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土地管理法》、《物权法》等一系列法律制度,而且国务院及国土资源部、住建部、国税总局也相应出台了一系列法规文件,明确了房地产评估制度、土地评估制度,土地估价师、房地产估价师在土地出让、房地产交易、课税评估等市场行为中发挥了积极作用,如果按拟出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资产评估法》,那么相关的众多法律法规要相应修改,现行的行政管理体制也要做大幅的改革,对市场将会产生巨大的冲击,造成不应有的混乱和部门肘挚。

安徽省土地估价师协会
二〇一二年三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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