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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关于对《中华人民共和国资产评估法(草案)》的修改意见

来源: 日期:2012-03-27 15:55:46

关于对《中华人民共和国资产评估法(草案)》的修改意见

    一、目前出台《资产评估法》的时机不成熟
    1、(草案)没有列明立法的上位法依据,可见,该法是没有上位法的。显然,宪法并未赋予人大制定《资产评估法》的权力。
    2、目前评估市场的现状是,评估已经成了第二裁判机关,甚至是主要裁判机关,无论是政府的国有资产管理机构、法院还是仲裁机构,已经普遍将评估结论作为确定财产实际价值的唯一判断依据,再加上(草案)没有设置不服评估结论的有效的救济措施(程序),因此,如果出台《资产评估法》,评估结论将会成为比法院的判决、裁定和仲裁委员会的裁决更为有效的法律文件,这种情形会导致各有关单位更愿意推卸自己应负的行政裁判、司法裁判等责任并导致以评估代替裁判、行政决定的现象更为严重,这种情况的出现,之前是由于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等没有对评估结论的法律效力作出限制性规定所致,但问题是(草案)也没有对评估结论的法律效力作出相应的限制。实际上,由于目前法律界对这方面研究较少、实践经验较少及没有国外经验可供借鉴,因此,在对这一问题没有较多的研究成果和实践经验作为参考之前,匆忙出台《资产评估法》,将会导致评估机构和评估师的权利(权力)法定化、扩大化,导致可能会引发新的腐败高发现象。
    因此,我会认为目前出台《中华人民共和国资产评估法》的时机不成熟。
    二、对(草案)内容缺陷的意见
    1、第三条,应当加上:“在诉讼、仲裁等解决争议的法律程序中涉及对财产价值进行判断的,必须委托评估”。
    2、应增加一条:“凡在两方以上当事人的争议的事务中涉及评估事项的,必须委托两家以上评估机构进行评估,由委托评估的机构(或者负责作出裁判的机构)比较两份评估结论后作出判断、取舍”。
    3、第五条,应明文规定谁有权制定评估准则。
    4、第十条第二款“完成国务资产评估行业管理部门认可的高等院校资产评估专业课程, ……可以免试相关科目”,该款不公平,应取消。
    5、因评估师及评估内容涉及多种专业,故评估机构也应分专业,有些专业如不动产、机动车、专业性强的企业的价值等方面评估师资格及评估机构资格应取得相应的行政机关(如房地产行政管理机关,机动车或商务管理机关等)的认可,涉及上述专业的评估机构应至少有两个本专业的评估师才可设立。
    6、执业评估师及评估机构应当进行年检,年检应当有有关专业的行政机关参加。
    7、应当明确规定评估报告只具有参考作用。
    8、对第四章,应当规定评估结论的法律效力为:无争议的,由委托人自行决定采用,涉及两方以上当事人的争议的,应委托两家以上评估机构对同一事项进行评估,由负责解决争议的机构决定采纳、取舍。
    9、第三十一条,回避的对象应当包括评估机构。
    10、第三十二条中的“解释”程序等于没有设置救济程序,应当规定对评估结论不服的可以对评估机构提起民事诉讼(包括要求确认评估结论无效及要求评估机构赔偿损失)。
    11、应规定对注册评估师及评估机构的违法行为可以提起民事诉讼。
    12、第二十七条第(三)项把“恶性压价”作为不正当竞争手段,有越权之嫌,该行为应归工商部门或者物价部门管理。
    13、应明文规定,资产评估行业自律组织为社团法人。
    14、不应当按设置行政机关的原则来设置自律组织,而应当允许评估师及评估机构像设立商会一样自由设立自律组织。
    15、应当规定,评估师连续一定年限不执业的,可责令暂停执业或者重新考试,评估机构连续一定年限无业务的可吊销机构执业许可证书。

广西土地估价师协会
二○一二年三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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