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资产评估法(草案)》的意见
一、“资产评估法”这个名称既不科学,也不合理。
1、国际上很少用“资产评估”(Asset Appraisal)这个词,一般称为“Valuation” 或“Appraisal”,即价值评估,简称估价。法律名称为“资产评估法”不利于与国际接轨。
2、“资产评估”这个概念本质上就不准确。“资产”通常是指企业拥有或控制的能以货币计量的经济资源,涵盖不了所有的估价对象。现有法律《物权法》、《公司法》等法律中的用语是“财产”。法律名称为“资产评估法”与现有法律体系不能糅合。
3、评估本质上不是一个行业。各评估专业是为其所属的行业服务的,是其所属行业经济活动不可缺失一个环节,在我国现有政治经济体制下,各评估专业不能脱离其所属行业而单独存在。资产评估统包现有其他行业的专业评估是不现实的。法律名称为“资产评估法”与现有政治经济体制相违背。
二、没有与“资产评估法”立法目的相匹配的统一的评估准则与技术规范
1、专业化的评估准则不可替代。虽然有些国家制定了统一的评估执业准则,但主要是对职业道德等方面的规定,涉及各评估专业的评估,则必须遵从相应专业甚至相应估价目的的评估技术准则。
2、不存在统一的评估学科体系。我国现存的各评估专业,甚至六大类评估专业之间差异都很大,根本不存在统一的学科体系,各专业之间看似有公共科目,实际上并没有。建立统一的评估体系缺乏理论支持。
3、与现行职业资格考试制度不吻合。从现有制度看,土地估价师、房地产估价师、资产评估师等专业评估各有不同的考试内容与考核制度,在现有法定评估资格没有很好的衔接之前,不能人为硬性合并,否则将严重影响到法律的严肃性和可操作性。
三、“资产评估法(草案)”将造成严重不良社会影响
1、与现有法律法规矛盾,可能导致有法难依。《草案》与《物权法》、《会计法》、《城市房地产管理法》、《标准化法》、《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办法》等法律、行政法规存在矛盾,导致执业的各类评估机构和评估人员无所适从,人心惶惶,最后的结果是有法难依。
2、弱化评估的专业性,可能背离立法宗旨。将不同评估专业统一管理,会在纵向上隔断或削弱各评估专业与其所属行业和市场的内在联系,影响评估的科学性、系统性和评估结果的准确性、合理性,同时也降低各评估专业主管部门的监管积极性,不利于其对评估及所属经济活动的监管,从而难以规范评估行为、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和公共利益。
3、草案将市场准入管理纳入国务院资产评估行业管理部门职责,不符合国务院关于改革政府行政审批的精神。早在2002年,国务院就明确要改革政府行政审批制度,实行行业自律管理。草案的提法明显违背我国政治体制改革的要求。
湖北省土地估价师协会
二〇一二年三月二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