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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资产评估法(草案)》的修改意见

来源: 日期:2012-03-27 09:57:18

河北省土地估价师协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资产评估法(草案)》的修改意见

    1、建议名称改为“评估法”第二条关于评估的法律定义,修改为“ 本法所称评估,是评估师和评估机构根据委托人的需要围绕不动产、动产、无形资产开展的专业判定,包括价值评估和价值咨询”。
    2、 建议第六条关于管理体制,修改为“国务院财政、国土资源、建设、商务和保险监督管理机构相关主管部门根据各自职责,负责制定本专业的评估技术标准、行业协会管理。” 各相关国家级行业协会负责全国执业评估师统一注册、评估机构信用等级评定管理等工作。”
    3、建议在总则中增加评估的效力范围,“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基准价格评估及专项评估活动,均适用本法。”基准房价,均属于基准价格评估范围,属于公益性。也是后面公职评估机构参与评估的主要内容。
    国家实行基准价格评估、公布制度。
    基准价格,是指在基准日1月1日特定区域的不动产平均价格,包括土地基准价格体系、房屋基准价格体系。
    基准价格结果公布之前,应当举行论证会、听证会或采取其他形式,征求有关单位、专家和公众对基准价格评估的意见。
    土地基准价格评估结果经上一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验收,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发布。
    房屋基准价格评估结果经上一级建设主管部门验收,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发布。
    专项评估
    专项评估,是对个别物品或财产的价值测算。包括不动产评估、动产评估、无形资产评估。
    不动产评估,包括土地评估、房产评估。指土地以及附着于土地上的定着物的权利价格和实物价格的评估。定着物,指构成土地的树木、青苗、建筑物、构筑物以及保持建筑物功能的附属设施。
    动产评估,指机器设备、机动车、珠宝首饰艺术品及其它可以移动实物财产的评估。
    无形资产评估,指商誉、专利、非专利技术、商标、著作权、特许经营权(含采矿权、探矿权)、计算机程序、数据库的评估。
    4、建议在第八条 国家根据经济社会发展需要设定注册评估师专业类别。修改为“国家实行专业评估师制度,包括资产评估、房地产估价、土地估价、矿业权评估、旧机动车鉴定估价和保险公估在内的六大类评估专业。
    5、建议在第九条增加评估师的取得方式分为考试取得和授予取得。为中外评估师相互认证和对有资历的专业人士直接授予提供通道。
    6、建议修改第三十六条,“国务院财政主管部门、国土、建设等相关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实施评估行业管理,履行下列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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