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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对《中华人民共和国资产评估法(草案)》的意见

来源: 日期:2012-03-26 17:32:03

重庆市国土资源房屋评估和经纪协会:对《中华人民共和国资产评估法(草案)》的意见

    《中华人民共和国资产评估法(草案)》向全社会公开征求意见以来,得到我会会员单位及社会各界人士的积极响应,经整理形成了以下意见:
    一、与国际惯例不匹配
    一是市场经济发达国家和地区基本上没有评估法。例如美国、英国、法国、日本、澳大利亚、我国台湾和香港地区都没有评估法。
    二是《草案》参阅资料中列举的个别国家制定的评估法不是真正意义上的评估法。例如,德国1991年发布的《评估法》主要是为财政税收服务的,其他目的的评估则需要遵守相应专业的评估准则,如即使在进行企业价值评估时,只要涉及到土地和房地产的价值评估,都需要遵守相应的房地产评估法律法规,包括《建筑法典》、《交易价格评估条例》及《不动产抵押贷款价值评估条例》等。马来西亚1981年发布的《1981年估价师、评估师和房地产代理人法》(Valuers,Appraisers and Estate Agents Act 1981),从主要内容看,也是对房地产估价及代理进行规范的法律,包括评估与房地产服务署署长及其他官员的委派、责任和权力,估价师、评估师与房地产代理人理事会,注册登记,房地产代理人,评估机构等内容。俄罗斯1998年发布的《俄罗斯联邦价值评估法》评估客体只有单项实物(动产),表现为财产实体的财产统一体,所有者的权利与整个财产中不同的实质性权利或其中的单项权利,索取的权利、责任(债务),著作、服务、信息等。评估客体并不包括不动产。三是评估立法主要是不动产估价立法。例如日本的《不动产鉴定评价法》、德国的《房地产交易价值估价基本原则条例》、荷兰的《荷兰房地产估价法》、澳大利亚的《土地估价法》、南非的《房地产估价师职业法》、台湾地区的《不动产估价师法》等。
    二、和现有法律体系有冲突
    我国已经出台了《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土地管理法》、《物权法》等一系列法律制度,而且国务院及国土资源部、住建部、国税总局也相应出台了一系列法规文件,明确了房地产评估制度、土地评估制度,土地估价师、房地产估价师在土地出让、房地产交易、课税评估等市场行为中发挥了积极作用,如果按拟出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资产评估法》,那么不止是相关的众多法律法规要相应修改,就连现行的行政管理体制恐怕也要做大幅的改革,将会对市场产生巨大的冲击,造成不应有的混乱和部门肘挚。
    三、《草案》调整内容专业划分不妥,考试制度难以实施
    《草案》中对资产评估的定义不妥,分类标准不一。《草案》中的划分方式相互交叉,与《物权法》中的相应表述也不一致。为保持法律用语的统一性,避免相互交叉,应当参照《物权法》中的相关表述。修改为“包括不动产评估、动产评估和其他经济权益评估”。
    我国现存的各评估专业,甚至六大类评估专业之间差异都很大,根本不存在统一的学科体系,各专业之间看似有公共科目,实际上并没有。从制度政策来看,是与估价对象紧密相联的;从理论方法看,都是结合估价对象来讲的;从估价实务来看更是如此。如果设置公共科目,则需要涉及《草案》中涵盖的各类估价对象,包括房地产、无形资产、企业价值、矿业权、旧机动车、珠宝玉石等,考生对这些估价对象都难以认识,更谈不上科学准确地估价。因此,如果为了“统一”而设定一个公共科目,则公共科目的设置必将严重增加考生负担。考虑到法律的严肃性和可操作性,建议重新设置考试制度:取消公共科目的考试,对评估师应掌握的理论知识通过教育评估的方式解决;对专业科目的考试注重专业能力的测试。
    四、关于出台该法的社会影响
    评估立法本质上是对现有评估专业的改革,应充分考虑改革成本和法律出台后的社会影响。
    (一)与现有法律法规矛盾,可能导致有法难依。《草案》与《物权法》、《会计法》、《城市房地产管理法》、《标准化法》、《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办法》等法律、行政法规存在矛盾,导致执业的各类评估机构和评估人员无所适从,最后的结果是有法难依。
    (二)弱化评估的专业性,可能背离立法宗旨。将不同评估专业统一管理,会在纵向上隔断或削弱各评估专业与其所属行业和市场的内在联系,影响评估的科学性、系统性和评估结果的准确性、合理性,同时也降低各评估专业主管部门的监管积极性,不利于其对评估及所属经济活动的监管,从而难以规范评估行为、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和公共利益。
    (三)相关主体的思想认识和利益诉求不一致,影响司法效果。《草案》调节各专业评估人员、评估机构及委托人的关系,协调财政、住房城乡建设、国土资源、商务、保险等各部门,涉及众多主体的利益调整。各部门、机构和人员的思想认识和利益诉求不同,难免产生抵触情绪,影响司法效果。
总之,尽管一些部门为此做了大量工作,但与相关部门、评估行业沟通不够,论证不足,脱离了目前实际。为此,我们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资产评估法(草案)》目前尚不具备出台条件。因此,建议由国务院法制办先制定《估价行业管理条例》,为各项估价及估价管理工作的健康有序开展构建法制基础,待各项条件成熟时再上升到法律层面,以维护法律的规范性、稳妥性和严肃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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