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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三部门联合发出通知 规范土地使用权执法

来源: 日期:2004-03-05 09:32:44

国家三部门联合发出通知 规范土地使用权执法

作者:戴士潮 2004年3月4日

为了保证人民法院生效判决、裁定及其他生效法律文书依法及时执行,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民事诉讼法》、《土地管理法》、《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等有关法律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国土资源部、建设部于近日就依法规范人民法院执行和国土资源房地产管理部门协助执行的若干问题联合发出了通知。

《通知》的主要内容有:

人民法院在办理案件时,需要国土资源、房地产管理部门协助执行的,相关管理部门应当按照人民法院的生效法律文书和协助执行通知书办理协助执行事项。

人民法院对土地使用权、房屋实施查封或者进行实体处理前,应当向国土资源、房地产管理部门查询该土地、房屋的权属。

对人民法院查封或者预查封的土地使用权、房屋,国土资源、房地产管理部门应当及时办理查封或者预查封登记。

国土资源、房地产管理部门在协助人民法院执行土地使用权、房屋查封时,不对生效法律文书和协助执行通知书进行实体审查。国土资源、房地产管理部门认为人民法院查封、预查封或者处理的土地、房屋权属错误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审查建议,但不应当停止办理协助执行事项。

人民法院查封时,土地、房屋权属的确认以国土资源、房地产管理部门的登记或者出具的权属证明为准。权属证明与权属登记不一致的,以权属登记为准。

在执行人民法院确认土地、房屋权属的生效法律文书时,应当按照人民法院生效法律文书所确认的权利人办理土地、房屋权属变更、转移登记手续。

土地使用权和房屋所有权归属同一权利人的,人民法院应当同时查封;土地使用权和房屋所有权归属不一致的,查封被执行人名下的土地使用权或者房屋。

登记在案外人名下的土地使用权、房屋,登记名义人(案外人)书面认可该土地、房屋实际属于被执行人时,执行法院可以采取查封措施。如果登记名义人否认该土地,而执行法院、申请执行人认为登记为虚假时,须经当事人另行提起诉讼或者通过其他程序,撤销该登记并登记在被执行人名下之后,才可以采取查封措施。

对被执行人因继承、判决或者强制执行取得,但尚未办理过户登记的土地使用权、房屋的查封,执行法院应当向国土资源、房地产管理部门提交被执行人取得财产所依据的继承证明、生效判决书或者执行裁定书及协助执行通知书,由国土资源和房地产管理部门办理过户登记手续后,办理查封登记。

对国土资源、房地产管理部门已经受理被执行人转让土地使用权、房屋的过户登记申请,尚未核准登记的,人民法院可以进行查封,已核准登记的,不得进行查封。

人民法院对可以分割处分的房屋应当在执行标的额的范围内分割查封,不可分割的房屋可以整体查封。分割查封的,应当在协助执行通知书中明确查封房屋的具体部位。

人民法院对土地使用权、房屋的查封期限不得超过两年。期限届满可以续封一次,续封时应当重新制作查封裁定书和协助执行通知书,续封的期限不得超过一年。确有特殊情况需要再续封的,应当经过所属高级人民法院批准,并且每次再续封的期限不得超过一年。查封期限届满,人民法院未办理继续查封手续的,查封的效力消灭。

此外,《通知》中对未处理的土地使用权、房屋解除查封、被执行人缴纳土地使用权出让金情况、土地使用权预查封、国土资源和房地产管理部门的法律责任等,均作出了明确的规定。

据悉,国家三部门的联合通知将于2004年3月1日起实施。人民法院在进行财产保全和先予执行时适用该通知;在该通知下发前已经进行的查封,自该通知实施之日起计算期限。

  (来源:中国房地产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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