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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对《资产评估法(草案)》的意见

来源: 日期:2012-03-26 13:58:50

山东省土地估价师协会:对《资产评估法(草案)》的修改意见

    中华人民共和国资产评估法“草案”(征求意见稿)公布后,我们进行了认真研究,认为“草案”(征求意见稿)中部分内容,与现行管理制度和行业发展的实际情况不符,可操作性不强,难以实现立法目的,主要提出以下三个方面的意见和建议。
    一、关于管理机制问题 
    “草案”(征求意见稿)提出的由国务院财政主管部门会同相关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实施资产评估行业管理协调配合机制的规定,与现行法律赋予相关行业行政主管部门法定的职责相悖,且不易操作,难以实行。
    (一)土地区别于其他资产,具有独特属性。土地资产虽然属于资产的一类,但又有别于其他不动产和资源性资产。首先,我国宪法和土地管理法对土地所有权性质做出了界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实行土地的社会主义公有制,即全民所有制和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制”,不得私有,而其他形态的资产允许私有。因此,土地资产与其他资产在所有制层面有着本质区别;其次,土地的稀缺性和不可再生性,决定了土地既是国家的战略性资源,又是国家可持续发展的根本保证,这也与其他资产有着本质区别。为此,《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办法》(国务院91号令)第五条和第三十七条分别规定:“全国或特定行业的国有资产评估,由国务院决定”,“有关自然资源有偿使用、开采的评估办法,由国务院另行规定”。充分说明土地、矿产等资源性资产的评估,不属于《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办法》调整的范围。对于土地资源(资产)的管理,按照土地管理法的规定,国务院在《关于加强国有土地资产管理的通知》(国发[2001]15号)中,强调了要坚持土地集中统一管理,提出由国土资源部会同有关部门负责检查落实各地国有土地资产管理制度的建立和执行情况,并定期向国务院报告的制度。
    (二)地价管理具有不可分割性,必须坚持集中统一管理。一是地价管理是土地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而土地价格评估又是地价管理的主要内容。包括土地价格评估在内的地价管理体系是国家宏观调控的重要手段,发挥着既保护资源、防止资源浪费和资产流失,又平抑土地市场价格的重要功能。二是土地价格的评估不仅包括国有土地价格评估,还包括集体土地价格评估,两者是统一的整体,不可分割。为此,《国务院关于机构设置的通知》(国发〔2008〕11号),将制定土地价格、土地资产和土地储备管理等政策,以及组织实施基准地价、标定地价等地价制度的职责赋予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对土地实行集中统一管理。而“草案”(征求意见稿)仅涉及了国有资产(即国有土地价格)的评估管理,分割了国有土地和集体土地价格管理,人为地割裂了地价管理体系,势必形成多头管理局面,也违背了国家关于土地实行集中统一管理的原则。
    二、关于评估师及评估机构管理问题
    “草案”(征求意见稿)涉及到的注册评估师考试、注册等问题,我们认为不属于法律调整的范围,应由所涉及到的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根据行业管理实际,制定具体办法、细则或规则。
    至于“草案”(征求意见稿)涉及的土地评估、资产评估、房地产评估等在评估方法和评估基本准则等方面虽有相似的地方,但由于各行业具有不同的专业和技术性要求,各评估专业间相互补充,不可替代。而且多年来,在各行业主管部门的指导下,土地评估、房地产评估、矿业权评估等都已经形成了较为完善的行业标准和技术规范。如果对注册评估师实行无差别化的统一考试,制定统一的评估规则,实行统一管理,则无法体现各行业之间的差别。即使要实行统一考试,也应根据行业的管理现状和技术差别,设置不同的专业科目。否则,即便取得评估师资格,也缺乏精细化的技术能力,难以承担实际的评估工作。
    另外,评估机构的知识更新和自身发展高度依赖于行业管理政策,依赖于行业主管部门的专业性指导。现行的估价规程和技术标准均由行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制定,评估机构对估价规程和技术标准的执行情况以及评估报告的备案、评议属于行业管理的组成部分,也是行业行政管理的重要手段。我们认为, “草案”(征求意见稿)提出由资产评估行业管理部门对评估机构执业(评估报告)质量实施监督检查,形成的监督检查报告可能缺乏针对性,难以满足相关行业主管部门的要求。
    综上所述,“草案”(征求意见稿)规定“国务院财政主管部门会同相关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实施资产评估行业管理协调配合机制”,与现行国家法律法规赋予各行业行政主管部门的职责冲突,容易造成管理上的混乱。因此我们建议,对于土地、矿产等资源性资产的价格评估管理,仍由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负责。
    三、其他问题
    “草案”(征求意见稿)总则部分提出的“国务院资产评估行业管理部门在资产评估行业管理协调配合机制框架下,负责监督管理资产评估行业”的表述不清楚,不完整,混淆了资产评估监督与行业行政管理的职能界限,执行中容易造成理解上的偏差。我们认为,作为一部法,在总则部分应对法律赋予各行业行政主管部门的管理职责作出明确界定,充分体现“统分结合”的协调机制。

二○一二年三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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