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估协发〔2005〕33号
各会员单位:
中国土地估价师协会根据《中国土地估价师协会章程》起草的《中国土地估价师协会团体会员会籍管理办法》,已于2005年10月23日经中国土地估价师协会第三届第四次常务理事会通过,现印发施行。
二〇〇五年十二月十五日
中国土地估价师协会团体会员会籍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协会自律管理,规范会员行为,根据《中国土地估价师协会章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从事土地估价业务、拥护协会章程、遵守国家法律法规、有加入协会的意愿的单位,都可以申请成为协会团体会员。
第三条 团体会员包括在土地估价行业协会注册、从事土地估价经营的有限责任公司、个人合伙制土地估价中介机构;开展公益性土地估价、参与土地评估研究、教学的事业单位、大专院校或其下属单位。
各地方土地估价行业协会等社会团体也可以申请成为协会团体会员。
第二章 入会申请材料
第四条 申请成为协会团体会员须提供以下资料:
(一)入会书面申请;
(二)中国土地估价师协会团体会员入会申请表;
(三)诚信承诺函;
(四)其他有关材料。
第五条 注册土地估价机构申请参加本协会,还须提供以下申请资料:
(一)营业执照;
(二)企业章程;
(三)土地估价报告内部审核制度;
(四)质量保证体系说明材料;
第六条 事业单位申请参加本协会,还须提供以下申请资料:
(一)事业单位法人证书;
(二)单位内土地估价师的证明材料;
(三)本单位工作内容简介;
第七条 社会团体申请参加本协会,还须提供以下申请资料:
(一)社团基本情况介绍;
(二)社团章程;
第三章 批准程序
第八条 协会秘书处受理入会申请。
第九条 协会会籍与组织专门委员会对申请入会单位的资料进行审查,符合入会条件的申请单位,办理入会手续,参加协会活动。
第十条 专门委员会定期向协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作出报告,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做出接纳团体会员的认定,完成批准程序,入会时间以会籍与组织专门委员会审批时间为准。
第四章 会员权利和义务
第十一条 会员的权利:
(一)在本协会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二)对本协会工作提出建议和批评;
(三)优先参加本协会组织的各种活动;
(四)优先或优惠取得本协会的学术资料;
(五)会员的合法权益受协会保护;
(六)优先在协会网站、通讯等协会的传媒上作本单位介绍。
第十二条 会员的义务:
(一)从事土地估价业务时坚持“客观、公正、公开”的执业理念;
(二)遵守本协会章程和执行本协会决议;
(三)完成协会委托的工作,积极参加协会组织的义务服务活动;
(四)积极参加协会组织的学术活动,提供学术论文、调查报告、研究成果和有关资料;
(五)关心协会工作,经常向协会反映情况,提出建议;
(六)按时、足额缴纳会费。
第五章 退会、暂停会籍和注销
第十三条 会员退会须书面通知本协会秘书处,由协会宣布退会,并在协会网站上公布,同时收回会员证。
第十四条 逾期不缴纳会费、或者未能足额缴纳会费,协会将给予书面通知,通知发出三个月后仍未缴纳,暂停其会员资格。
第十五条 会员违反协会规章制度,或连续两年未缴纳会费经劝戒、内部通报批评、警告、暂停会籍等处罚后仍不改正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劝退、注销会籍或给予除名,并在协会网站上公布,同时收回会员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