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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月9日,北京市政府暂停受理审批开发建设单位申报的经营性项目立项、规划和国有土地使用权协议出让的规定一出,引起了北京发展商的一片哗然。部分通过协议等方式取得经营性土地使用权的开发商都在纷纷揣测政府此举的真正意图——是否意味着北京市经营性国有土地使用权协议出让方式会就此终结?如果是这样,进入北京市房地产市场的门槛和部分项目的开发成本会相应提高。经过近一个月的等待终于有了结果:2月10日,北京市政府对外发布了4号令——《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国土房管局等部门关于停止经营性项目国有土地使用权协议出让有关规定的通知》,北京市的新土地政策也就此水落石出。 新《规定》对2002年6月底北京市政府下发的“33号文件”进一步作了详细的补充规定:自2004年1月9日起,对33号文件第二条第五款规定的绿化隔离地区建设项目用地、小城镇建设项目用地、开发带危改项目用地、国家级开发区和科技园区外非生产加工型一般性高科技项目用地等经营性用地,需要办理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的,均须通过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在土地交易市场公开进行。对在2004年1月9日以前政府有关部门已经受理的上述四类项目,由市发改委会同市规划委、市建委、市国土房管局提出需要办理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的管理意见,并报市政府批准执行。同时,新《规定》还要求除房改带危改项目外,利用划拨土地进行经营性开发建设的、改变用地使用性质进行经营性开发建设的、基建项目转为开发项目的、项目主体发生变化的等四种情况在办理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时,均须通过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在土地交易市场公开进行。 北京市政府还要求市、区(县)发展改革、规划、国土房管、建设等行政主管部门严格把关,对不符合协议出让条件的经营性用地,不得受理建设单位提出的立项、规划、用地、施工等申请。监察部门要加强对经营性用地的立项、规划、用地、施工等市批行为的监督检查,对违反规定进行审批的行政主管部门和有关责任人,按照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北京的土地问题“由来已久”,有的项目已经立项完成了规划审批甚至已经开工建设,但是没有土地出让手续,甚至没有缴纳土地出让金,造成了土地市场的混乱,这也是北京房价居高不下的因素之一。此次北京市政府决心停止土地协议出让,实行公开交易,将进一步规范北京房地产市场,提高市场进入门槛,使具有实力的品牌企业能够得到较好的土地资源,企业愈做愈强,也使广大消费者最终受益。
链接: 北京市政府办公厅 《关于停止经营性项目国有土地使用权协议出让的补充规定》 市国土房管局 市发展改革委 市规划委 市建委 市监察局 ?二○○四年一月十七日) 为加强本市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管理,进一步贯彻落实《协议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规定》(国土资源部令第21号),现对《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国土房管局等部门关于停止经营性项目国有土地使用权协议出让有关规定的通知》(京政办发?2002?33号;以下简称《规定》)在实施中的有关问题补充规定如下: 一、自2004年1月9日起,对《规定》第二条第五款规定的下列经营性用地,需要办理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的,均须通过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在土地交易市场公开进行。 (一)绿化隔离地区建设项目用地; (二)小城镇建设项目用地; (三)开发带危改项目用地; (四)国家级开发区和科技园区外非生产加工型一般性高科技项目用地。 对在2004年1月9日以前政府有关部门已经受理的上述四类项目,由市发展改革委会同市规划委、市建委、市国土房管局提出需要办理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的管理意见。并报市政府批准执行。 二、下列情况在办理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时,均须通过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在土地交易市场公开进行: (一)除房改带危改项目外,利用划拨土地进行经营性开发建设的; (二)改变用地使用性质,进行经营性开发建设的; (三)基建项目转为开发项目的; (四)项目主体发生变化的。 三、根据国家有关规定,本市国有土地使用权协议出让实行公示制度,具体办法另行规定。 四、市、区(县)发展改革、规划、国土房管、建设等行政主管部门要严格把关,对不符合协议出让条件的经营性用地,不得受理建设单位提出的立项、规划、用地、施工等申请。监察部门要加强对经营性用地的立项、规划、用地、施工等审批行为的监督检查,对违反规定进行审批的行政主管部门和有关责任人,按照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五、凡本市行政区域内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均按本规定执行。 六、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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