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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保护被征地农民的合法权益,省国土资源厅日前对被征地农民实行高额补偿。对于违法批地、管地、用地行为引发纠纷,出现上京访、省集体访或重复访的,在信访问题未妥善解决前,暂停该地区建设用地的审批和土地开发项目立项,并追究责任。
对全省征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标准为:人均耕地在1亩及以上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之和不低于该征用耕地前3年平均年产值的10倍;人均耕地在1亩至0.4亩之间的,每减少0.1亩,其两项补偿费倍数相应增加3倍;人均耕地在0.4亩及其以下的,其两项补偿费倍数为30倍;征用耕地前3年的平均年产值,严格按统计部门调查公布的数额为准。
交通能源、大型水利、水电等项目建设用地,由所在市、县的统计、国土资源和农业部门对被征土地的产值进行实地调查,不得使用全县的平均年产值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