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暂停1%比例预征土地增值税 纳税人卖房再减负 |
|
今后,本市纳税人预售除公寓和别墅以外的非普通标准住宅,将暂停按预售收入的1%比例预征土地增值税,这将极大减轻纳税人的经济负担。 市地税局方面表示,为了简化征管手续,18日,市地税局出台了“京地税地〔2003〕653号”文件,规定对纳税人预售除公寓和别墅以外的非普通标准住宅,暂停按预售收入的1%比例预征土地增值税;对于纳税人预售公寓、别墅的,预征比例也由原来的1%降低为0.5%。纳税人在此之前已预缴的土地增值税,可以待项目竣工后统一再进行汇算清缴。 另外,为了简化污染、扰民、搬迁等行政审批项目的资料,这次地税部门进一步简化了行政审批工作。据了解,今后纳税人需提交的有关证明材料简化为以下八项,即北京市发展改革委员会下达的《关于实施污染扰民搬迁有偿转让原厂址土地使用权的批复》文件;房地产合同、公证书;房地产价格评估报告;房屋所有权证;土地使用权证;有关的税费缴纳凭证(印花税、交易手续费、评估费等);《国家征用、收回及搬迁企业转让房地产免征土地增值税审批表》一式四份;以及非从事房地产开发的土地增值税纳税申报表。 据介绍,这次市地税局还规定,为确保纳税人及时办理房地产开发项目土地增值税竣工清算税款审批手续,对已办理竣工的开发项目或按小区立项的分期开发项目,今后在开发项目销售面积达到可销售总建筑面积85%以上时,可由纳税人提出清税申请。经主管地方税务机关批准后,即可办理清税税款手续,其清算期限为3年。 据了解,“京地税地〔2003〕653号”文件自2004年1月1日起执行,这一通知发布以前制定的文件与该通知内容不一致的,一律按该通知的规定执行。 |
京华时报 文/赵鹏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