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土地估价师与土地登记代理人协会官方网站
您当前的位置: 首页 > 资格考试 > 估价师 > 考试政策 > > 详情

2009年全国土地估价师资格考试将于9月进行

来源: 日期:2009-04-08 11:16:15
  日前,国土资源部办公厅发布《国土资源部办公厅关于组织2009年全国土地估价师资格考试工作的通知》,确定2009年全国土地估价师资格考试将于2009年9月12日至13日举行。
  全国土地估价师资格考试自1992年开始已历经17年,目前全国已有近3万土地估价师。自2007年1月1日起实施新的《土地估价师资格考试管理办法》(国土资源部令第35号)以来,土地估价师资格考试每年举行一次,考试科目为:土地管理基础与法规、土地估价理论与方法、土地估价实务基础、土地估价案例与报告、土地估价相关知识。采用全国统一组织考试、统一考试时间、统一考试大纲、统一考试命题、统一合格标准的制度。应试人员在连续三个考试年度内通过全部科目考试,获得《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估价师资格证书》,取得土地估价师资格。
  2003年,国务院办公厅下发的《关于加强和规范评估行业管理意见》(国办发〔2003〕101号),明确了土地估价师是国家根据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需要设置的六类资产评估专业资格之一,表明了土地估价行业已经成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中不可或缺的重要行业。
  2005年,国务院办公厅在国办发〔2005〕60号文件《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资委关于进一步规范国有企业改制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中,再次明确企业改制涉及土地使用权的,必须经土地确权登记并明确土地使用权的处置方式,进入企业改制资产范围的土地使用权必须经过具备土地估价资格的中介机构进行评估。
  2008年1月,国务院办公厅下发的《国务院关于促进节约集约
  用地的通知》(国发〔2008〕3号)要求“严格落实工业和经营性用地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制度”,“工业和经营性用地出让必须以招标拍卖挂牌方式确定土地使用者和土地价格。”
  2008年3月,国土资源部发文《关于进一步加强城市地价动态监测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发〔2008〕51号)强调“城市地价动态监测是土地供应管理参与宏观调控的一项重要基础性工作”。明确了“城市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对本城市地价监测工作负总责,要加强组织实施管理,落实配套经费,落实一家事业单位或土地评估机构作为技术承担单位;落实一定数量的土地估价师作为标准宗地信息采集人员;由技术承担单位牵头组织承担工作的土地估价师,及时跟踪采集标准宗地的地价信息,收集汇总和整理分析;督促技术承担单位按时上报季度和年度监测成果,保证成果质量。”
  2008年10月,第十七届中央委员会第三次全体会议指出农业、农村、农民问题关系党和国家事业发展全局,三农是立国之本,土地是农民之根。随着农村集体土地使用制度改革的开展,更加充分的反映出土地的特殊性,土地一级市场的交易活动只能由专业的土地评估人员-土地估价师来操作。
  由此可见,土地估价在市场经济中的重要作用和地位。土地估价师资格考试已经逐步走向规范化、社会化。
  2009年全国土地估价师资格考试报考条件严格执行国土资源部令第35号“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遵纪守法,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报名参加土地估价师资格考试:1.取得大专学历且从事相关工作满两年;2.取得本科学历且从事相关工作满一年;3.取得博士学位、硕士学位、第二学士学位或者研究生班毕业。不具备前款第1、2、3项规定国家承认的学历或学位要求,但具有国家认可的中级以上相关专业技术职称。”考试报名采用全国网上报名系统(见中国土地估价师协会网站www.creva.org.cn),结合现场审核方式进行。具体报名事项,将按国土资源部的通知和当地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公告的时间、地点办理。

本网站从行业工作角度出发,所载信息部分来自相关媒体,版权属原作者所有,如有不妥,请告知,我们将及时处理。

协会地址:北京市海淀区大柳树路17号富海国际港1506 | 邮编:100081 | 传真:(010)66562319 | 京ICP备06025283号-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