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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进房产税改革试点应有法治观

来源: 日期:2012-09-12 09:54:15
    房产税改革及其试点,事关房地产市场的健康发展,事关税法的权威以及纳税人相关权利的保障,因此应当将其全面纳入税法的系统控制之下,坚持形式法治观与实质法治观的统一,克服行政主导下的实用主义和本位主义倾向。
  相比于开征物业税,房产税的改革试点只能算权宜之计,并可能会与国家现行的“减税”政策背道而驰,增加房主的纳税负担。
  只有通过修法来系统优化现有税种,并合理改革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制度,相应取消有关收费,才能走出多年来楼市调控的“怪圈”,并通过税法的公开和透明来稳定市场预期,保证房地产市场的健康发展。
  随着今年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范围的扩大,房产税改革试点似乎迎来了新的契机。年初即有媒体不断传出试点城市范围将不断扩大的消息,日前国务院在《关于今年以来预算执行情况的报告》中又提出要稳步推进个人住房房产税改革试点,这些消息引发了社会各界针对房产税的新一轮争论。争论广泛涉及房产税的目的及其作用、房产税的征税对象与计税依据、房产税政策调整及其立法等诸多问题,其中不乏反对与质疑之声。
  继去年上海、重庆两地房产税改革试点的合法性遭受广泛质疑之后,国务院今年再提“稳步推进房产税改革试点”,这无疑在又一次触探社会公众敏感的税负神经,给各地房地产市场的回暖增加了新的不确定性。笔者认为,房产税改革及其试点,事关房地产市场的健康发展,事关税法的权威以及纳税人权利的保障,因此应当将其全面纳入税法的系统控制之下,坚持形式法治观与实质法治观的统一,克服行政主导下的实用主义和本位主义倾向。
  推进房产税改革试点应当修法先行
  税收改革试点涉及税收的开征、停征、减税、免税等重大问题,同样应当遵循税收法定原则,依照法律的规定进行征纳税。
  遗憾的是,在我国现行《宪法》和《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对税收改革试点至今只字未提,有关税收改革试点的决策机构、决策依据、试点范围、试点内容、试点期限、试点效力、试点评估等问题均处在法律的真空地带。
  以这次房产税改革试点为例,1998年住房市场化改革后,我国房地产业即迅速成为国民经济的支柱产业,而现行房产税制是由1986年国务院发布实施的《房产税暂行条例》以及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制定的施行细则确立起来的。去年开始的房产税改革试点,虽然是根据国务院第136次常务会议精神,由上海和重庆两地的市政府作出的决定,但其在《宪法》和《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却找不到任何依据。
  目前看来,从开征物业税到回归现行房产税制改革,是想借房产税调控房地产市场,但是,仅靠出台税收政策来推行调控房地产市场,很难消除市场上的阻力,也很难获得纳税人的支持。
  从税改路径看,房产税改革试点应当修法先行,至少应在《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增加税制改革试点的原则性规定,为房产税改革试点提供具体的法律依据,这在我国现有的国情下显得尤为重要。否则,税改试点无视形式正义,一旦缺乏合法性根据,纳税人的遵从度难免会越来越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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