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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动产登记条例已印发 未提"以人查房"字句

来源: 日期:2014-12-23 14:00:51

《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下称《暂行条例》)正式发布进入倒计时。最新的消息显示,《暂行条例》已经由国务院办公厅秘书局于12月3日印发,分送给相关部门。参与起草专家称,公布时间“原定于年内”。

此前外界将“以人查房”作为不动产登记的主要看点,认为一旦执行,官员瞒报登记资产信息等情况将被刹车。但现在看来,“以人查房”短期内并不能实现,《暂行条例》全文35条都没有提到有关“以人查房”字句。

所谓“以人查房”是指用姓名查询的方式获得他人的房产信息。目前普通市民平时用于房产交易时的房屋信息调查,主要采取向相关部门告知物业地址的方式进行,用以查询房屋产权情况、抵押状况等。而一旦可以以姓名查房,就可以迅速获得一个特定个人名下所有不动产资料。

此次条例涉及不动产查询方式的主要包括两条,均用于保护被查询人隐私。第二十七条明确,只有权利人、利害关系人、有关国家机关可以依法查询、复制不动产登记的资料。第二十八条规定,查询不动产登记资料的单位、个人应当向不动产登记机构说明查询的目的,不得将查询获得的不动产登记资料用于其他目的;未经权利人同意,不得泄露查询获得的不动产登记资料。

《暂行条例》并未规定查询的方式。

参与起草不动产登记条例的专家表示,未来还会有细则出炉。但是从查询方式来看,“以人查房”并不允许,等不动产登记落实后,查询不动产相关信息仍然通过地址来查询。

《暂行条例》显示,《征求意见稿》中,“国土资源、公安、民政、税务、工商、金融、审计、统计等部门应当加强不动产登记有关信息互通共享”此次自成一条。

分析人士认为,这有助于相关部门统一协调运作,对财产申报能起到较大的推进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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