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关于法律名称
法律名称修改为《评估法》或《估价法》,并将“草案”其他各条款中的“资产评估”代之以“评估”或“估价”。《资产评估法》既不利于正确理解法的内涵,又容易产生行业行政主管部门权利之争的误解。传统意义上的资产评估,当涉及到土地评估和房地产评估时,都是由注册土地估价师和注册房地产估价师进行评估和出具评估报告的,否则不被社会认可。显而易见,传统意义上的资产评估涵盖不了土地评估和房地产评估。
二、关于立法范围
评估立法应保持资产评估、房地产估价、土地估价、矿业权评估、旧机动车鉴定估价和保险公估六大类评估专业的格局,并且明确各自的评估范围边界与分工。
应明确注册估价师的专业类别。第九条“国家根据经济社会发展需要设定注册评估师专业类别”修改为“国家根据经济社会发展需要设定注册资产评估师、注册房地产估价师、注册土地估价师、注册矿业权估价师、注册旧机动车鉴定估价师等专业类别”。
应细化评估机构业务范围。第二十条“评估机构是指依法设立从事评估业务的专业机构”修改为“评估机构是指依法设立从事评估业务的专业机构,包括:资产、土地、房产、林权、海域使用权、矿业权等方面的机构要明确”。
三、关于注册评估师
关于注册执业,第十三条“持有注册评估师资格考试成绩合格证书,在评估机构从事相应评估业务两年以上,可以向有关资产评估行业协会申请执业注册”修改为“持有注册评估师资格考试成绩合格证书,在评估机构从事相应评估业务两年以上,评估行业协会组织实践考核并通过的,可以向有关资产评估行业协会申请执业注册”。将第一款中“因故意犯罪或者在从事评估、财务、会计、审计活动中因过失犯罪而受刑事处罚,自刑罚执行完毕之日起至申请注册之日止不满五年的”修改为“过失犯罪或受刑事处罚的,应终身不得执业或延长准予注册期间”。
第十八条第三款中所规定的注册评估师应履行“完成规定的后续教育,保持和提高专业能力”,对注册估价师后续教育的教育方式、组织单位、考核方式、及未能完成的处罚方式等,建议有相应的规定和说明。
关于执业活动,第十九条第八款“签署虚假评估报告”修改为“签署有虚假评估记载、误导性陈述、重大差错或者遗漏的估价报告”。第九款“贬损或者诋毁其他注册评估师”修改为“ 贬损或者诋毁其他注册评估师,或评估机构的”。
四、关于评估机构
(一)设立机构
二十一条 “采用公司形式设立评估机构,应当有八名以上注册评估师和两名以上股东,其中三分之二以上股东应当是具有三年以上执业经历且最近三年内未受停止执业处罚的注册评估师。”建议采用公司形式的评估机构,应分为在全国、省、市、县级别的评估机构,级别不同,公司的注册评估师人员要求应该有所区分。统一要求八名以上的注册评估师明显不合理,同时现不符合新法规定的机构应该如何处理也应有所说明。
(二)从业范围
第二十三条“评估机构开展业务不受地域和行业限制”。具体执业的机构都叫评估机构,分属不同的行业。如果评估机构开展业务不受行业限制,可以跨行业执业,就会使人误解为:凡是资产评估机构,不分专业,不论在哪个行业协会注册,都可以相互跨行业执业。这样,就与本法资产评估分专业,评估机构分专业,行业协会分专业,管理部门分职能监管自相矛盾。目前,财政部门监管的资产评估机构就有统揽估价行业之嫌,因此为避免具体执行本法产生不必要的误解,造成估价行业相关专业领域之间的资产评估业务交叉,管理部门的争执,重复评估带来的损失,应该根据不同领域资产评估的专业属性进行明确,不能模糊。同时,在实际操作中,评估机构的《工商营业执照》或《评估机构注册证书》中常有明确的营业范围限制。建议根据各评估协会以及各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相关规定予以调整。
(三)业务开展
第二十四条中“评估报告应当由两名以上注册评估师签名并加盖评估机构公章。评估机构及注册评估师对评估报告依法承担责任。评估档案的保存期限不少于十五年”修改为“评估报告应当由两名以上相关专业类别注册评估师签名并加盖评估机构公章。评估机构及注册评估师对评估报告依法承担责任。评估档案的保存期限不少于十年”。
(四)机构竞争
第四十六条“资产评估行政管理部门不得对评估机构依法开展业务进行不合理限制,不得对符合条件的评估机构跨地区、跨行业开展业务设置障碍。”这对于政府相关部门及银行入围制度的监督和控作制用表现不大。建议在条款中明确规定取消政府相关部门及银行的入围制度,并由行业协会的诚信档案制度替代,取消跨行业字眼。这样有助于机构公平竞争与明晰执业范围。
五、关于行政监管
不应该突出强调国务院财政部门负责组织制定注册评估师职业道德准则、注册评估师资格全国统一考试办法和执业管理办法、评估机构管理办法等,因为财政部本来就是资产评估的主管部门,如果突出财政部的地位,就使得六大评估行业不平衡,为体现公平,避免嫌疑,财政部门不应作为牵头部门,全国资产评估机构应归国务院直属领导,各行业在设评估分会,防止政出多门。建议将第四十三条“国务院财政部门会同有关行政管理部门组织制定注册评估师职业道德准则、注册评估师资格全国统一考试办法和执业管理办法、评估机构管理办法;建立信息共享机制,实现信息交流共享。”修改为“国务院有关评估行政管理部门会同各评估行业协会组织制定注册评估师职业道德准则、注册评估师资格全国统一考试办法和执业管理办法、评估机构管理办法”。
六、关于法律责任
建议第七章法律责任部份增加对恶性竞争者的罚则。对以恶性压价、支付回扣、虚假宣传等不正当手段招揽业务的估价机构及相关人员加大处罚力度,明确处罚标准,以建设健康的评估市场环境。
将第五十三条“评估机构违反本法规定,出具虚假评估报告的,由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资产评估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业三个月以上六个月以下;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修改为“评估机构违反本法规定,出具虚假评估报告的,由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评估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业三个月以上六个月以下;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由评估行业协会注销资质证书,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七、关于收费标准
房地产评估及土地评估的收费标准制定于上世纪90年代,一直未进行调整,建议根据市场状况重新调整评估费用收取标准。
河北省土地估价师协会
2013年9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