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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土地估价师协会关于《资产评估法(草案二次审议稿)》建议综述

来源: 日期:2013-09-29 08:54:41

    按照科学立法、民主立法、提高立法质量的要求,我会组织有关专家和专业人士对《资产评估法(草案二次审议稿)》进行了认真研究,并征求了省内广大评估机构和评估师的意见。现提出以下建议:
    一、关于《资产评估法》法律名称
本法应是评估领域的基本法,而不是规范某个行业的专门法。“资产评估”在我国已有特指,即是指目前财政部主管的注册资产评估师和资产评估机构。用“资产评估”统包其他估价行业,将会进一步在不同估价行业之间挑起争端、激化矛盾,影响社会稳定。同时,混淆注册评估师与注册资产评估师,使人误以为注册资产评估师什么都能评,将导致更大的混乱,对估价委托人和社会有不负责之嫌。
    《资产评估法》这一法律名称不科学、不准确、不合理。法律定位出现偏差,体现了不恰当的倾向性,违背了立法原意。因此,不能将业已存在的六大评估行业,不科学地归并为资产评估。
    建议:《草案二次审议稿》中资产评估、资产评估行业、资产评估行政管理部门、资产评估行业协会等一律去掉“资产”字样,改为评估、评估行业、评估行政管理部门、评估行业协会等。
    二、关于评估行业协会的作用
    《草案二次审议稿》体现了简政放权、政社分开,充分发挥行业协会作用的意愿,但还不够。根据第六条规定,对行业协会定位是“自律管理”,也就意味着其具有管理权和处罚权;对资产评估行政管理部门的定位是“监督”,就是对这个行业实行监督。但从第四十九条到第五十四条,所有有关警告、责令停业、吊销注册评估师执业证书全部是由行政主管部门来做,与前面的规定相矛盾,逻辑上发生了混淆。
    建议:应当规定有关处罚职能由行业协会来实施。
    三、关于行政监管
    不动产估价专业性极强,应当细分行业管理,继续由住建部、国土资源部管理。各行业行政管理部门协调机制应设立联合协调机制,而不应由国务院财政部门牵头建立协调机制。财政部门是资产评估行业的行政主管部门,作为牵头单位,不恰当地突出了资产评估行业,打破了不同机构之间、不同专业评估师之间的平衡,损害了广大非资产评估机构和评估师的正当权益,为引发新的社会冲突埋下了隐患。
    建议:可由各评估行业行政管理部门联合协调,相互牵制,不偏不倚。若确需设立牵头单位,应由独立于六大评估行业之外的其他部门承担。第四十三条修改为:国务院评估管理部门应会同有关行政管理部门组织制定注册评估师职业道德准则、注册评估师资格全国统一考试办法和执业管理办法、评估机构管理办法;建立信息共享机制,实现信息交流共享。
    四、关于注册评估师专业类别
    应在法律中明确现有的六大评估专业类别。
    建议:第九条改为:国家根据经济社会发展需要设定注册土地评估师、注册房地产评估师、注册资产评估师、注册矿业权评估师、注册保险公估师、注册旧机动车评估师等专业类别。
    五、关于评估机构跨行业、跨地区开展评估业务
    《草案二次审议稿》第二十三条,“评估机构开展业务不受地域和行业限制”和第四十六条,“不得对符合条件的评估机构跨地区、跨行业开展业务设置障碍”。
    1、“不受地域限制”与第六章行政监督和第七章法律责任中的监督主体是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评估行政管理部门相冲突。同时也不利于行业协会监督管理执业评估师和评估机构的执业行为,有碍行业健康有序发展。
    2、评估机构跨行业开展业务,应该设定限制条件。这是因为资产评估各行业的情况有其特殊性,只有达到一定条件,具有相应资质,才能允许开展业务。
    (1)第四条,“注册评估师执业,应当加入评估机构”和第十六条,“注册评估师应当按照其注册的专业类别执业”,充分说明不同行业评估内容是不同的,评估机构执业不能跨行业;
    (2)第六条,“评估行业按照不同领域依法设立行业协会”,说明不同行业管理的领域是有很大差别的,只有在此行业注册才能从业,不能跨行业执业;
    (3)事实上,资产评估、土地评估、房地产评估差别很大,在某一行业执业评估师不能胜任其他行业。如果允许跨行业执业,会造成各行业管理上的混乱。
    建议:将第二十三条修改为:注册机构和注册评估师应当按照其注册的专业类别执业,跨地区执业的注册机构和注册评估师应在评估业务所在省的省级行业协会登记备案。省级以上有关评估行政管理部门依据各自职责,负责监督评估行业自律管理。
    六、关于设立评估机构的程序
    设立评估机构,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办理登记之前,应当先向资产评估行业协会申请预注册,这是因为资产评估行业协会对申请设立的评估机构最熟悉、最了解。如果只要符合要求,不须经省级以上有关资产评估行业协会核准同意,那评估机构会泛滥成灾。评估机构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有关资产评估行政管理部门备案后,我们认为还不能马上执业,评估机构还应该取得评估行业协会的注册证书后,方可执业。
    建议:第二十二条修改为:设立评估机构,应当向评估行业协会申请预注册,持协会批复的预注册文件,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办理登记。评估机构应当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有关评估行政管理部门备案。有关评估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将评估机构备案情况向社会公告,发现评估机构不符合本法规定条件的,应当通报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处理。评估机构应在取得评估行业协会的注册证书后,方可开展业务。
    七、关于与现行估价标准的衔接处理
    《草案二次审议稿》第五条,“注册评估师和评估机构执业必须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评估准则”。“评估准则”用语不规范,它本质上属于标准。我国已有《标准化法》予以规范,国际上有关标准的严谨译名也为“估价标准”。因此应采用更加规范的用语。
建议:第五条的“评估准则”改为“相关评估标准”。
    八、关于法律依据
    《草案二次审议稿》与现有法律法规矛盾,可能导致有法难依。1994年7月,国家颁布了《城市房地产管理法》,明确规定“国家实行房地产价格评估制度”和“国家实行房地产价格评估人员资格认证制度”。《草案》与《物权法》、《会计法》、《城市房地产管理法》、《标准化法》、《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办法》等法律、行政法规存在矛盾,导致执业的各类评估机构和评估人员无所适从,最后的结果是有法难依。
    建议:应规范界定各评估人员的资格和机构资质管理。
    九、关于国家注册评估师资格考试制度
    《草案二次审议稿》第十条,“国家实行注册评估师资格全国统一考试制度。”注册评估师考试与现行职业资格制度不一致。《草案二次审议稿》调整内容未明确注册土地估价师、注册房地产估价师、注册资产评估师、注册矿业权评估师、旧机动车鉴定估价师、保险公估从业人员等六类评估专业,考试制度难以实施。
    建议:应考虑与现行职业资格考试制度的衔接。


湖南省土地估价师协会

二〇一三年九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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