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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土地估价师协会关于完善土地估价报告备案制度的通知

来源: 日期:2013-03-22 11:23:56

鄂土协协发﹝2013﹞9号

各土地估价机构:

  为认真贯彻《国土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实行电子化备案完善土地估价报告备案制度的通知》(国土资厅发[2012]35号)和《省国土资源厅办公室转发关于实行电子化备案完善土地估价报告备案制度的通知》(鄂土资办文[2013]10号)精神,省土地估价师协会已于近期对全省土地估价机构和执业土地估价师进行了土地估价报告电子化备案系统操作培训。现将相关事项通知如下:

  1、全面提升土地估价机构信息化管理水平
  为确保备案系统的顺利运行,各土地估价机构应抽调专人,对本机构在中国土地估价师协会和省土地估价师协会网站机构基本信息和执业土地估价师信息及时进行核对,发生变更后,应当及时提交变更申请,以确保系统信息的实时性和有效性,进一步提升信息化管理水平,为土地估价报告电子化备案工作打下良好的基础。

  2、认真做好土地估价报告电子化备案
  各土地估价机构要高度重视土地估价报告电子化备案工作,及时完成本机构2012年7月1日以来的土地估价报告的补录工作。有条件的机构,可积极组织内部培训交流学习,提升电子化备案的规范化和熟练度,提高工作效率。

  3、高度重视土地估价报告质量
  各土地估价机构在进行电子化备案前,首先要做好土地估价报告质量审核工作,通过土地估价报告内部质量控制体系,及时发现和纠正土地估价报告中存在的问题,确保土地估价结果的客观公正,有效规避执业风险。

  4、完善土地估价机构业绩公示制度
  实施土地估价报告电子化备案后,省土地估价师协会将根据国土资源部土地估价报告备案系统自动生成的数据,按季度对全省土地估价机构业绩和备案情况进行通报。各机构不再需要按原业绩上报制度,在省协会网站“业绩上报”系统进行重复申报。

  5、加强基准地价评估备案管理
  全省电子化备案工作全面展开后,全省各土地估价机构承担的基准地价评估、农用地分等定级等非宗地评估项目,应按季度上报省土地估价师协会。

  6、严格审查土地估价报告
  土地估价机构出具的土地估价报告,在提交给委托方前,应当登陆电子化备案系统,进行报告备案,取得电子备案号。对于未按照要求进行电子化备案的土地估价机构,省土地估价师协会将根据行业管理规章制度进行相应行业处罚。今后,电子化备案系统将作为省土地估价师协会行业自律管理,特别是执业质量检查和土地估价报告评审工作的重要依据和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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