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土地估价师协会
沪土估协〔2013〕1号
关于发布《上海市土地评估中介机构
注册办法(暂行)》的通知
各土地评估机构:
《上海市土地评估中介机构注册办法(暂行)》经2013年4月15日上海市土地估价师协会第一届常务理事会第一次会议通过,从发文之日起施行。
特此通知。
上海市土地估价师协会
二〇一三年四月十九日
《上海市土地评估中介机构注册办法(暂行)》
第一条 为了加强上海市土地评估行业的自律与监督,提高土地评估服务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中国土地估价师协会《土地评估中介机构注册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土地评估中介机构是指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登记注册,取得营业执照,具有土地评估营业范围,从事土地评估业务的企业法人或合伙企业。
第三条 土地评估中介机构实行注册制度。上海市土地估价师协会负责办理上海市行政辖区范围内的土地评估机构的注册。经注册的土地评估中介机构名单向社会公布。
第四条 土地评估中介机构申请注册的基本条件是:
1、出资人为自然人;法定代表人(或执行合伙人)应具有土地估价师资格。
2、具有土地评估资质的土地估价师出资比例不低于出资总额的30%。
3、办理注册的机构名称中应当明示土地、不动产、土地资产、房地产、地价评估或估价等表明土地评估专业的字样。
4、经工商登记领取营业执照,营业执照许可的经营范围中应包含土地评估、不动产评估、地产评估或地价评估等土地评估专业术语。
5、具有健全的内部管理制度,包括质量控制、人事管理、财务管理、业务档案管理、执业风险金等。
6、有固定的经营服务场所。
第五条 本市土地评估中介机构注册实行分级制,即分为执业(二级)、执业(三级)。除满足第四条的基本条件外,各级的其他条件如下:
1、执业(二级):注册资本50万元人民币以上;有5名以上执业土地估价师,且在本机构连续执业2年以上的土地估价师不少于50%;取得执业(三级)注册后连续从事土地评估业务2年以上;技术负责人必须有执业登记后2年以上连续执业的经历。
2、执业(三级):注册资本30万元人民币以上;具有3名以上执业土地估价师。
第六条 符合在全国范围内从事土地评估业务条件的,由机构向上海市土地估价师协会提出申请,并经上海市土地估价师协会初审后向中国土地估价师协会推荐注册。
申请在全国范围内从事土地评估的土地评估机构应已在上海市土地估价师协会注册,并取得执业(二级)注册从业1年后,方可提出申请。
第七条 土地评估中介机构注册应按以下程序办理:
1、土地评估中介机构向上海市土地估价师协会提交注册申请材料,上海市土地估价师协会应审查申请材料是否齐全,对不符合要求的,应在收件后3个工作日内通知申请机构补报材料。
2、对符合规定要求的申报材料,应在受理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完成初审。符合注册条件的机构名单向社会公示20天,公示期满无异议的,给予注册并在上海市土地估价师协会网站公告。
3、对未准予执业注册的土地评估机构,由上海市土地估价师协会对不予注册的原因作出解释。
第八条 土地评估中介机构注册应提交以下申请材料:
1、注册申请报告;
2、《上海市土地评估中介机构注册(变更)申请表》;
3、工商营业执照;
4、组织机构代码证;
5、经工商确认的章程(或合伙协议);
6、出资人或合伙人的身份证明及工商部门出具的股东结构证明;
7、法人代表或执行合伙人的任职文件、身份证复印件、土地估价师资格证书复印件;
8、土地估价师注册证明材料;
9、对有从业年限要求的土地估价师的执业经历和业绩证明材料;
10、固定经营场所证明;
11、机构内部管理制度(含人事管理制度、财务管理制度、执业质量控制制度、业务档案管理制度等);
12、需要提交的其他材料。
第九条 申报注册的土地评估机构应对提交材料的真实性负责,如发现有弄虚作假,提供虚假材料的,上海市土地估价师协会在一年内不再受理该机构的注册申报。
第十条 土地评估中介机构的机构名称、法定代表人或合伙执行人、注册资金、出资比例、股东或合伙人、经营场所、分支机构负责人等发生变化的,应在工商行政主管部门确认后30日内,向上海市土地估价师协会报告并办理变更注册。
第十一条 土地评估中介机构的执业情况实行年检制度。凡在上海市土地估价师协会注册的土地评估中介机构都应在规定的期限内接受年检,年检结果由上海市土地估价师协会向社会公布。
第十二条 已注册的土地评估机构在执业期间,因其执业能力、注册资本、执业人员、执业信誉等发生变动的,上海市土地估价师协会可对该机构的执业等级进行调整。
第十三条 已注册的土地评估机构在执业期间发生以下情形的,由上海市土地估价师协会撤销其注册:
1、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
2、违反土地评估行业自律规定的;
3、未按规定上报业绩清单的;
4、评估报告抽查连续两年不及格的;
5、不按本办法有关规定办理变更注册手续的;
6、未通过年检的;
7、歇业超过1年或终止执业的;
8、其他应予撤销注册的行为。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上海市土地估价师协会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施行。
相关附件:1、机构执业土地估价师状况表.doc
2、土地评估中介机构注册申请表.doc
3、机 构 注 册 审 核 意 见.do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