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土地估师协会主办 协会简介 会员名单 位置图 请您留言
Google
Web 本网

北京 天津 河北 山西 内蒙古 辽 宁 吉林 黑龙江 上海 江苏 浙江 安徽 福建 江西 山东

河南 湖北 湖南 广东 广西 海南 重庆 四川 贵州 云南 西藏 陕西 甘肃 青海 宁夏 新疆
首页  | 要闻报道  | 协会动态  | 政策法规  | 行业自律  | 公示系统  | 估价师考试  | 继续教育  | 市场动态  | 评估交流  | 关于我们  | English  
业界观点
通知公告
会员园地
咨询答复
新书推荐
网站导航
·关于公布2008年土地估价师... (12202)
·对2008年全国土地估价师资... (41713)
·关于全国土地估价师执业登... (2277)
·关于全国土地估价师执业登... (12000)
·2008年度A级资信土地评估... (736)
·关于全国土地估价师执业登... (3414)
·关于推荐“2008年全国土地... (41050)
·关于全国土地估价师执业登... (16068)
·关于开展2008年土地估价师... (14500)
·2008年继续教育学时公示 (12805)
  中国土地估价师协会 >> 要闻报道
外商投资房产须商务部备案

外商投资房产须商务部备案

外资投资房地产将继续被严格控制。早报记者昨天获悉,商务部联合国家外汇管理局近日下发了一份针对外商投资房地产业的通知。通知强调,外商投资内地房地产项目必须通过审批,与此同时,未来所有由地方部门审批的外资房地产公司必须上报商务部备案。

业内人士认为,通知的出台意味着政府部门试图更加全面和清楚地掌握外商对中国房地产投资的全貌,并且将外资房地产投资的最终审核权掌握到了商务部手中。未来中央政府对外资投资的调控将更为方便。

控制外资投资高档房

这份名为《商务部、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进一步加强、规范外商直接投资房地产业审批和监管的通知》(商资函[2007]50号)已经在上个月下发到各省市商务主管部门以及外汇管理部门。

《通知》第一条就明确规定,各地要求严格执行《关于规范房地产市场外资准入和管理的意见》(171号文件)和《商务部办公厅关于贯彻落实(关于规范房地产市场外资准入和管理的通知)有关问题的通知》,依法加强外商投资房地产企业的审批和监管,严格控制外资投资高档房地产。

此前,由于利润较高,外商投资者尤其是外资房地产公司主要投资高档房地产。

严格控制并购

通知指出,外资申请设立房地产公司,应先取得土地使用权、房地产建筑物所有权、或已与土地管理部门、土地开发商/房地产建筑物所有人签订土地使用权或房产权的预约出让/购买协议。未达到上述要求,审批部门不予批准。

已设定外资投资企业新增地产开发或经营业务,以及外商投资房地产企业从事新的房地产项目开发经营,应按外商投资有关法律法规,向审批部门申请办理增加经营范围或扩大经营规模。

目前为了躲过审批以及避税,不少外资在收购内地房地产项目时,越来越多地采取收购项目公司的模式。而此次通知明确,必须“严格控制以返程投资方式(包括同一实际控制人)、并购或投资境内房地产企业、境外投资者不得以变更境内房地产企业实际控制人的方式,规避外商投资房地产审批。”

地方审批后须上报

通知明确指出,任何由地方自行审批的房地产投资项目必须上报商务部备案。

通知指出:地方审批部门批准设立外商投资房地产企业,应即时依法向商务部备案。外汇管理部门、外汇指定银行对未完成商务部备案手续或未通过外商投资企业联合年检的外商投资房地产企业,不予办理资本项目结汇手续。对地方审批部门违规审批外资投资房地产企业,商务部将予以查处纠正,外汇管理部门对违规设立的外商投资房地产企业不予办理外汇登记等手续。

这就意味着,外资投资房地产企业即使已经通过了地方的审批,如果在商务部受阻,那么公司投资也很难完成。

                                         来源:东方早报
                                         阅读:
                                         日期: 2007-06-18 08:47

 
 用户 验证码 显示评论

相关新闻

 
网站由土地估价师协会秘书处管理 国土资源部信息中心维护与技术支持
本网站从行业工作角度出发,所载信息部分来自相关媒体,版权属原作者所有,如有不妥,请告知,我们将及时处理。
协会地址:北京市海淀区大柳树路17号富海国际港1805 邮编:100081 EMAIL:
电话:(010)66561010 传真:(010)66562319 京ICP备06025283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