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土地估师协会主办 协会简介 会员名单 位置图 请您留言
Google
Web 本网

北京 天津 河北 山西 内蒙古 辽 宁 吉林 黑龙江 上海 江苏 浙江 安徽 福建 江西 山东

河南 湖北 湖南 广东 广西 海南 重庆 四川 贵州 云南 西藏 陕西 甘肃 青海 宁夏 新疆
首页  | 要闻报道  | 协会动态  | 政策法规  | 行业自律  | 公示系统  | 估价师考试  | 继续教育  | 市场动态  | 评估交流  | 关于我们  | English  
业界观点
通知公告
会员园地
咨询答复
新书推荐
网站导航
·关于公布2008年土地估价师... (12202)
·对2008年全国土地估价师资... (41713)
·关于全国土地估价师执业登... (2277)
·关于全国土地估价师执业登... (12000)
·2008年度A级资信土地评估... (736)
·关于全国土地估价师执业登... (3414)
·关于推荐“2008年全国土地... (41050)
·关于全国土地估价师执业登... (16068)
·关于开展2008年土地估价师... (14500)
·2008年继续教育学时公示 (12805)
  中国土地估价师协会 >> 要闻报道
国土资源部:住宅用地使用权续期将开展试点

国土资源部:住宅用地使用权续期将开展试点

    国土资源部昨天(17)就贯彻实施《物权法》下发通知,要求各级国土资源部门研究落实《物权法》提出的新要求,对于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期满如何续期等问题,积极开展试点工作。

    国土资源部要求,各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要更加积极地推进国土资源管理改革。加快土地登记发证的步伐,努力实现土地登记全覆盖。全面落实工业用地招拍挂出让制度,使招拍挂成为政府出让工业用地的惟一合法方式。还要积极配合劳动保障部门抓紧落实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确保被征地农民生活水平不降低、长远生计有保障

    同时,国土资源部还表示,要结合国土资源管理工作的实践,研究落实《物权法》提出的创新性要求,如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期满如何续期、征地补偿中如何处理被征地农民既得利益、建设用地使用权如何在地表、地上和地下分别设立、建筑物区分所有权如何分割登记等问题,并积极开展试点工作。

    此外,国土部还将《物权法》的配套立法。今年,将重点做好《确定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规定》、《土地登记规定》和《划拨土地使用权管理办法》等部门规章的制定。

                                         来源:新京报
                                         阅读:
                                         日期: 2007-05-21 09:05

 
 用户 验证码 显示评论

相关新闻

 
网站由土地估价师协会秘书处管理 国土资源部信息中心维护与技术支持
本网站从行业工作角度出发,所载信息部分来自相关媒体,版权属原作者所有,如有不妥,请告知,我们将及时处理。
协会地址:北京市海淀区大柳树路17号富海国际港1805 邮编:100081 EMAIL:
电话:(010)66561010 传真:(010)66562319 京ICP备06025283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