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土地估师协会主办 协会简介 会员名单 位置图 请您留言
Google
Web 本网

北京 天津 河北 山西 内蒙古 辽 宁 吉林 黑龙江 上海 江苏 浙江 安徽 福建 江西 山东

河南 湖北 湖南 广东 广西 海南 重庆 四川 贵州 云南 西藏 陕西 甘肃 青海 宁夏 新疆
首页  | 要闻报道  | 协会动态  | 政策法规  | 行业自律  | 公示系统  | 估价师考试  | 继续教育  | 市场动态  | 评估交流  | 关于我们  | English  
业界观点
通知公告
会员园地
咨询答复
新书推荐
网站导航
·关于公布2008年土地估价师... (12202)
·对2008年全国土地估价师资... (41713)
·关于全国土地估价师执业登... (2277)
·关于全国土地估价师执业登... (12000)
·2008年度A级资信土地评估... (736)
·关于全国土地估价师执业登... (3414)
·关于推荐“2008年全国土地... (41050)
·关于全国土地估价师执业登... (16068)
·关于开展2008年土地估价师... (14500)
·2008年继续教育学时公示 (12805)
  中国土地估价师协会 >> 要闻报道
国家发改委否决13新增用地项目

国家发改委否决13新增用地项目

    国家发改委委昨天公布的从去年11月至今年4月底新增建设用地符合性审查情况显示,在完成审查的214个项目中,有13个新增项目存在问题,占总数的6%

  从去年11月开始,国土资源部先后分7264个项目征求国家发改委意见。审查发现,存在的问题主要包括三个方面:第一,项目的审批、核准权限不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存在地方政府越权审批、核准的现象。第二,项目的审批、核准程序不符合要求。第三,项目不符合国家规定的建设标准等。

  从去年下半年起,国土资源部发布《国土资源部关于加强土地调控严格新增建设用地审查报批有关问题的请示》(国土资发[2006]195)指出,省级政府向国务院报批项目用地时,项目审批机关要就是否符合国家产业政策、规划布局、市场准入标准以及审批、核准程序是否完备和合规做出说明,说明材料作为用地报批的必备要件。国土资源部接到用地申请和项目说明材料后,分批向国家国家发展改革委发出征求意见函。对国家国家发展改革委函复同意的项目,将按程序做进一步审理,符合条件的上报国务院;对项目必要性提出不同意见的,用地申请将退回省级政府。

                                         来源:东方早报
                                         阅读:
                                         日期: 2007-05-15 08:42

 
 用户 验证码 显示评论

相关新闻

 
网站由土地估价师协会秘书处管理 国土资源部信息中心维护与技术支持
本网站从行业工作角度出发,所载信息部分来自相关媒体,版权属原作者所有,如有不妥,请告知,我们将及时处理。
协会地址:北京市海淀区大柳树路17号富海国际港1805 邮编:100081 EMAIL:
电话:(010)66561010 传真:(010)66562319 京ICP备06025283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