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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国土资源部联合发文调整新增建设用地有偿使用费分配方式
日前,财政部、国土资源部联合发文,对中央分成的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分配方式作出重大调整。从今年起,中央分成的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主要参照截至上一年的基本农田面积、灌溉水田面积以及上一年截至12月31日缴入中央的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等因素分配给各省(区、市),专项用于基本农田建设和保护、土地整理、耕地开发等支出。中央原则上不再按下达土地开发整理项目预算的方式分配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
财政部、国土资源部根据上一年中央分成的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入库数确定预算分配总指标。预算分配总指标以截至上一年10月31日各省基本农田面积、灌溉水田面积以及上一年截至12月31日缴入中央的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作为因素,三个因素所占权重分别为70%、20%和10%。在此基础上,根据粮食主产区、非粮食主产区以及东部、中部、西部地区划定不同系数。其中,东部非粮食主产区系数为0.8,东部粮食主产区系数为1;中部非粮食主产区系数为0.9,中部粮食主产区系数为1.1;西部非粮食主产区系数为1,西部粮食主产区系数为1.2。财政部、国土资源部可根据需要适时对以上分配因素和系数进行调整。
每年12月份,各省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应当将核实的本省截至本年10月31日的基本农田面积数、灌溉水田面积数和土地开发整理、补充耕地等情况上报国土资源部。国土资源部将各地上报的数据核实后,于下一年2月底前报送财政部,作为中央分成的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分配的依据。每年12月底之前,各省级财政部门会同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应当将当年中央财政分配的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安排明细情况报送财政部、国土资源部。
地方各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应当对报送的基本农田面积和灌溉水田面积等有关情况认真核查,确保真实性和准确性。对报送数据不实的,将核减或取消下一年度该省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分配指标。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不得截留、挤占和挪用,不得用于平衡预算,不得用于与基本农田建设和保护、土地整理、耕地开发无关的其他支出。财政部、国土资源部将共同制订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使用指南和相关国家标准,并建立稽查制度,不定期地对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分配和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各省级财政部门会同国土资源部门应当制定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具体管理办法,并报财政部、国土资源部备案。
据了解,为保证2006年国土资源部审查并已公示的国家投资土地开发整理项目的顺利实施,2007年各省(区、市)所得的中央分配的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将优先安排已公示项目,保证已审查通过项目的实施。 来源:国土资源新闻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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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 2007-05-10 08:3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