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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发改委:全国开发区清理整顿工作取得初步成效

国家发改委:全国开发区清理整顿工作取得初步成效

针对全国各类开发区过多过滥,一些地方借开发区之名乱占耕地,侵犯农民利益等问题,20037月起,国务院部署开展了对全国各类开发区的清理整顿工作。经过有关部门和地方的努力,开发区清理整顿工作取得积极成效,有效遏制了违规违法占地势头,为国家宏观调控发挥了重要作用。近日,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土资源部、建设部联合发布了《中国开发区审核公告目录(2006年版)》。

经过集中清理整顿、规划审核、设立审核及落实四至范围等几个阶段的开发区清理整顿工作,到200612月,全国各类开发区由6866个核减至1568个,规划面积由3.86万平方公里压缩至9949平方公里。

在开发区规划审核阶段,有关部门运用土地政策参与宏观调控,依法按规划办事,坚持区别对待、有保有压原则,收紧地根,把住土地供应闸门,并将四个必须(必须符合规划、占用耕地必须实现占补平衡、必须足额支付征地补偿费、必须依法缴纳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作为省级及省级以下开发区通过规划审核的必要条件。

在设立审核中,国家有关部门将保留的开发区规范为三种类型:即综合性经济开发区(或工业园区)、高新技术产业园区和特色产业园区,并参照命名规范进行了重新定名。对于一个区域内规划面积相邻、区位相近的开发区予以整合。通过整合,有利于整体统一规划、基础设施建设共享,防止重复建设和恶性竞争,推动开发区合理布局。同时,在每个县、县级市、城市远郊区原则上只保留了一家开发区,使县域范围内工业项目向开发区集中。不再保留设立在水源保护区、国家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森林公园、湿地等生态环境敏感区的开发区。在饮用水源上游规定区域范围、人口密集区主导风向的上风向,限制设立化工、造纸、医药等类型的开发区。对确需保留的开发区,均要求与上述区域保持合理距离、提高企业环保门槛,经省级环保部门进行核查后,出具区域环境达标的书面审核意见。同时,对中西部地区、东北老工业基地的资源枯竭型城市、部分老、少、边、穷地区的开发区,在入园企业个数、基础设施建设水平、产业发展规模等具体审核条件上给予了一定倾斜。

通过设立审核的开发区,落实开发区四至范围(东、南、西、北四周边界),将开发区清理整顿的成果落实到了具体地块上,同时对开发区边界拐点进行实地测量,获取了拐点坐标数据。这不仅有效防止了开发区四处漂移和变相扩区,也为开发区用地实施数字化规范管理,提升管理水平打下了坚实基础。

改革开放以来,开发区的发展对体制机制创新、改善投资环境、发展开放性经济、推动工业化和城镇化进程,发挥了重要作用。新时期要认真总结经验,遵循布局集中、用地集约、产业集聚原则和标准,统筹规划开发区发展,把开发区办成产业集聚、特色鲜明、布局合理、功能配套、设施完善、集约用地的工业集中区,这既是贯彻落实落实科学发展观、构建和谐社会的客观要求,也是走新型工业化道路的必然选择。国家将建立开发区健康有序发展的长效机制,针对开发区发展遇到的新情况、新问题,明确开发区建设方针,规范发展方向,提出制定规划、总量控制、优化布局、完善体制、加强开发区土地管理和基础设施建设,保护生态环境,严格开发区设立、扩区审批,加强开发区信贷和财税管理等要求。目前,为巩固开发区清理整顿成果,防止再度出现过多过滥的情况,按照国务院的要求,仍继续暂停新设和扩建各类开发区,集中力量办好现有合规公告的开发区。

                                         来源:国家发改委网站
                                         阅读:
                                         日期: 2007-04-24 09: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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