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土地估价师协会文件
中估协发〔2006〕39号
关于以通讯方式召开中国土地估价师协会会员代表大会的通知
各会员:
根据中国土地估价师协会(以下简称中估协)三届二次理事会的决定,拟采取通讯方式表决《中国土地估价师协会会费管理办法》。现将召开会员代表通讯会议(以下简称通讯会议)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通讯会议会员代表的产生方式
参加本次大会的团体会员由各会员单位的法人行使代表权利,每单位一票;个人会员代表参照换届大会,按正式个人会员每十名产生一名代表随机抽取;共同对三届二次理事会提交审议的议案进行投票表决。
各会员代表应根据《中国土地估价师协会章程》的规定,认真做好本次通讯会议的各项工作,保证大会在公平、公正、公开的前提下合法、有序地进行。
二、通讯会议审议的议案及表决方式
本次提交通讯会议表决的议案为《中国土地估价师协会会费管理办法》。采取纸质表决票,以通讯方式对理事会提交的议案进行表决。
三、通讯会议表决规则
1、参加投票的代表人数,须超过发出会员代表表决票总数的三分之二,此次通讯会议方为有效;
2、表决票由中估协秘书处统一制作并加盖协会公章,复印无效;
3、当收回的表决票等于或少于发出的数量时,投票结果有效;当收回的表决票多于发出数量时,本次投票结果无效;
4、表决事项获得实际收回投票人数的过半数同意时,该表决事项获得通过;
5、表决票在递送过程丢失、损毁等,可以申请重投。
三、投票须知
1、会员在表决票的“表决意见”栏中按如下规则表决:
在同意、不同意、弃权三个选项中任一选项后面的□上划“○”,其他选项不作任何记号,多画、涂改或作其他记号的为无效票;
2、团体会员单位的表决票,由法人签名并加盖单位公章;个人会员代表由本人签名;
3、表决票请于2006年11月30日前寄至中国土地估价师协会秘书处办公室。
五、联系方式
联 系 人: 骆平力 张亚娟
联系电话:(010)66561587 (010)66560842
通讯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大觉胡同50号院
邮政编码: 100035
附件1、中国土地估价师协会会员代表通讯大会表决票
附件2、中国土地估价师协会会费管理办法
附件3、中国土地估价师协会个人会员会籍管理办法
附件4、中国土地估价师协会团体会员会籍管理办法
二〇〇六年十月二十五日
主题词:土地估价 通讯 表决通知
抄送:国土资源部土地利用管理司、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土地
估价行业协会
中国土地估价师协会秘书处 2006年10月26日印制
附件1:会员代表通讯会议表决票(点击下载)
会员代表通讯会议表决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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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决事项及意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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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土地估价师协会会费管理办法》
同意□ 反对□ 弃权□
法人签字: 单位盖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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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2:
中国土地估价师协会会费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中国土地估价师协会会费的收缴、使用与管理,保障中国土地估价师协会日常工作的正常运行,根据有关规定和中国土地估价师协会章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中国土地估价师协会团体会员和个人会员应按时足额缴纳会费。协会会员会费减免,应经常务理事会提出建议,报理事大会批准。
第三条 中国土地估价师协会应按现行法规实行年度预决算财务管理制度,配备专门的会计人员。会计人员执行国家规定的会计准则,对协会的经费使用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
第四条 执业的个人会员会费每人每年人民币1000元,非执业的个人会员每人每年人民币100元。
第五条 团体会员按以下标准缴纳会费:
1、在中国土地估价师协会注册执业的土地估价中介机构团体会员,会费每年10000元;
2、其他团体会员,会费每年2000元。
第六条 中国土地估价师协会个人会员加入地方协会的,由中国土地估价师协会和地方协会协商,将所收个人会费的50-70%的比例划转地方协会,地方协会不再另行收取个人会费。
第七条 个人和团体会员会费按年度缴纳,会员应在每年第二季度缴纳本年度会费。
第八条 会员连续两年不按期缴纳会费的,经协会通知后仍不缴纳会费的,视为自动退会,其会员资格自动予以注销。
第九条 中国土地估价师协会会费限用于协会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发展,本着取之有度、用之得当的原则,会费主要用于以下方面:
1、召开全国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会长办公会、秘书长工作会议以及各专项工作会议;
2、各专门委员会开展活动;
3、协会全职工作人员的工资、社保、福利等和兼职人员的劳务费;
4、租赁办公用房、购置固定资产、易耗办公用品等;
5、对土地估价机构注册、年检和检查等工作;
6、组织开展土地估价理论研究、制定行业技术指引,开展业务交流和行业宣传;
7、编辑出版本会刊物,建立和维护信息网络;
8、协调行业内、外部关系,支持会员依法执业,维护会员合法权益;
9、开展国际交流活动;
10、其他必要支出。
第十条 协会工作人员的奖金不在会费中支出。
第十一条 严格会费收缴、使用与管理制度,建立会费收支账户及收支明细账目,每年应对年度会费收支情况进行审计,并在会计年度结束后的四个月内将年度会费收支报告报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审议。
协会秘书处应将审议后的年度会费收支报告和审计报告向会员公布。
第十二条 会费标准根据需要可进行调整,但执行年度不少于两年。调整会费标准由常务理事会审议,经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实施。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2007年1月1日起施行。
附件 3:
中国土地估价师协会个人会员会籍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土地估价人员的行业自律管理,规范从业人员的执业行为,根据《中国土地估价师协会章程》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具有土地估价师资格、拥护协会章程、遵守国家法律法规、有加入协会意愿的个人,可以申请加入协会,经批准后成为个人会员。执业的土地估价师应加入中国土地估价师协会,自觉接受行业自律管理。
第三条 对多年从事土地估价研究、教学的专家,或者专门从事土地估价行业管理的人士,虽无土地估价师资格,但承认协会章程,遵守协会有关规定,经协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特别批准,可申请成为特邀会员。
第四条 取得土地估价师资格证书八年以上,并对土地估价行业有突出贡献的个人会员,可以申请资深会员称号。
第二章 入会申请
第五条 土地估价师申请成为协会个人会员须提供下列资料:
(一)中国土地估价师协会个人会员入会申请表;
(二)土地估价师资格证明材料。
第六条 执业的土地估价师申请入会,还须提供下列资料:
(一)土地估价师执业登记的证明材料;
(二)诚信承诺函。
第七条 特邀会员入会,应提供下列资料:
(一)中国土地估价师协会个人会员入会申请表;
(二)专业资格证明材料;
(三)本人的科研成果、调查报告、论文著述等业绩证明材料。
第八条 申请资深会员称号,应提供土地估价师资格证书、业绩证明、及两名资深会员的联名推荐函。
第三章 申请程序及批准
第九条 协会秘书处受理个人会员入会或资深会员称号申请。
第十条 协会会籍与组织专门委员会对申请入会个人的资料进行审查,符合条件且在协会网站上公示后无投诉、异议的,接纳为协会个人会员,颁发会员证。
第十一条 协会理事会有对不符合入会条件的申请人拒绝入会的权力。
第十二条 符合资深会员资格的申请人,经协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批准授予资深会员称号。
第四章 个人会员权利和义务
第十三条 个人会员的权利:
(一) 在本协会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二) 对本协会工作提出建议和批评;
(三) 优先参加本协会组织的各种活动;
(四) 优先或优惠取得本协会的学术资料;
(五) 个人会员的合法权益受协会保护;
(六) 有参加本行业其他协会的权利。
第十四条 个人会员的义务:
(一) 客观、公正、诚信执业
(二) 遵守本协会章程和执行本协会决议;
(三) 完成协会委托的工作,积极参加协会组织的义务活动;
(四) 参加本协会组织的学术活动,提供学术论文、调查报告、研究成果和有关资料;
(五) 关心协会发展,向协会通报情况,提出工作建议;
(六) 执业的土地估价师不得同时受聘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土地评估机构;
(七) 未经执业登记,不得以执业土地估价师名义在估价报告上签字。
(八) 按时、足额缴纳会费。
第十五条 个人会员违反协会有关规定的,依据情节严重程度,协会将分别给予关注、谈话、质询、警告、通报、直至注销会籍等处罚。
第五章 退会、暂停会籍和注销
第十六条 个人会员退会须书面通知协会秘书处,由协会宣布退会,并在协会网站上公布,同时收回会员证。
第十七条 逾期不缴纳会费、或者未足额缴纳会费,协会将给予书面通知,通知发出三个月后仍未缴纳者,暂停会员资格。
第十八条 个人会员连续两年未缴纳会费,或违反协会其他规章制度经处罚后屡教不改的,由协会秘书处提出,经协会会籍与组织专门委员会核实,提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劝退或注销会籍,并由协会秘书处通知本人,并在协会网站上公布,同时收回会员证。
第八章 附 则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中国土地估价师协会解释。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二〇〇六年六月一日起实施。
中国土地估价师协会个人会员入会申请表
中国土地估价师协会资深会员申请表
附件4:
中国土地估价师协会团体会员会籍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协会自律管理,规范会员行为,根据《中国土地估价师协会章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从事土地估价业务、拥护协会章程、遵守国家法律法规、有加入协会的意愿的单位,都可以申请成为协会团体会员。
第三条 团体会员包括在土地估价行业协会注册、从事土地估价经营的有限责任公司、个人合伙制土地估价中介机构;开展公益性土地估价、参与土地评估研究、教学的事业单位、大专院校或其下属单位。
各地方土地估价行业协会等社会团体也可以申请成为协会团体会员。
第二章 入会申请材料
第四条 申请成为协会团体会员须提供以下资料:
(一)入会书面申请;
(二)中国土地估价师协会团体会员入会申请表;
(三)诚信承诺函;
(四)其他有关材料。
第五条 注册土地估价机构申请参加本协会,还须提供以下申请资料:
(一)营业执照;
(二)企业章程;
(三)土地估价报告内部审核制度;
(四)质量保证体系说明材料;
第六条 事业单位申请参加本协会,还须提供以下申请资料:
(一)事业单位法人证书;
(二)单位内土地估价师的证明材料;
(三)本单位工作内容简介;
第七条 社会团体申请参加本协会,还须提供以下申请资料:
(一)社团基本情况介绍;
(二)社团章程;
第三章 批准程序
第八条 协会秘书处受理入会申请。
第九条 协会会籍与组织专门委员会对申请入会单位的资料进行审查,符合入会条件的申请单位,办理入会手续,参加协会活动。
第十条 专门委员会定期向协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作出报告,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做出接纳团体会员的认定,完成批准程序,入会时间以会籍与组织专门委员会审批时间为准。
第四章 会员权利和义务
第十一条 会员的权利:
(一)在本协会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二)对本协会工作提出建议和批评;
(三)优先参加本协会组织的各种活动;
(四)优先或优惠取得本协会的学术资料;
(五)会员的合法权益受协会保护;
(六)优先在协会网站、通讯等协会的传媒上作本单位介绍。
第十二条 会员的义务:
(一)从事土地估价业务时坚持“客观、公正、公开”的执业理念;
(二)遵守本协会章程和执行本协会决议;
(三)完成协会委托的工作,积极参加协会组织的义务服务活动;
(四)积极参加协会组织的学术活动,提供学术论文、调查报告、研究成果和有关资料;
(五)关心协会工作,经常向协会反映情况,提出建议;
(六)按时、足额缴纳会费。
第五章 退会、暂停会籍和注销
第十三条 会员退会须书面通知本协会秘书处,由协会宣布退会,并在协会网站上公布,同时收回会员证。
第十四条 逾期不缴纳会费、或者未能足额缴纳会费,协会将给予书面通知,通知发出三个月后仍未缴纳,暂停其会员资格。
第十五条 会员违反协会规章制度,或连续两年未缴纳会费经劝戒、内部通报批评、警告、暂停会籍等处罚后仍不改正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劝退、注销会籍或给予除名,并在协会网站上公布,同时收回会员证。
中国土地估价师协会团体会员入会申请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