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估协发[2005]14号
关于组织换发《土地估价师资格证书》
有关事项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土资源厅(国土环境厅、国土资源管理局、房屋土地资源管理局、规划和国土资源局)换证承办单位:
根据国土资源部《关于改革土地估价人员和机构监督管理方式的通知》(国土资发〔2002〕237号)文件精神,和《关于办理<土地估价师资格证书>换发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国土资厅发〔2005〕94号),中国土地估价师协会办理到期《土地估价师资格证书》的换发事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换证范围
凡《土地估价师资格证书》有效期至2005年内届满的土地估价师为本次换证对象。
二、换证受理时间
2005年8月10日至9月30日为本次换证受理时间,逾期将不再集中办理换证事宜。
三、换证程序
(一)请各省(区、市)换证承办单位接到通知后,将换证要求通知到辖区内涉及换证的土地估价师;
(二)申请换发新证的土地估价师,应填写《土地估价师资格证书》换证登记表(附表一),并报省(区、市)换证承办单位审核;
(三)请各省(区、市)换证承办单位对申请换证人员按执业和非执业分别进行审核、统计和汇总,并将换证人员汇总表(附表二)(附软盘)及《土地估价师资格证书》换证登记表(附表一)统一寄至中国土地估价师协会;
(四)中国土地估价师协会对各省申请换证的人员名单进行复核、确认后,统一制证,再以省(区、市)为单位办理换证事宜。
四、换证要求
(一)根据《土地估价师继续教育暂行规定》(国土资发〔2001〕170号)文件中第8条“土地估价师接受继续教育时间5年累计不得少于100学时”和第16 条“土地估价师在规定期限内未达到规定的继续教育学时的,国土资源部注销其土地估价师资格,不再换发《土地估价师资格证书》”的规定。此次换证对参加继续教育的学时要求为:截止2005年6月15日前,继续教育满65学时。非执业(在机关、事业单位、大专院校等单位工作)的土地估价师继续教育未满65 学时的,先登记上报,待研究后,另行处理。换证人员继续教育学时情况,由各省(区、市)土地估价师继续教育组织单位提供。
(二)请各省(区、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严格审核换证人员资格,凡经审核查实,申请换证人员在两家或两家以上机构执业、在估价活动中不按《城镇土地估价规程》等技术标准进行评估、有编造虚假案例、出具虚假评估报告等违规行为或因其他原因受到查处,以及不适于继续从事土地估价工作的人员,应列入附表二“是否予以换证”一栏,并注明理由;
(三)请各省(区、市)换证承办单位发放新证时,将其旧证收回,并寄至中国土地估价师协会,由中国土地估价师协会报请国土资源部统一处理。无旧证者,不予发放新证。
五、联系方式
联 系 人:张 洁 张亚娟
联系电话:010-66561587 010-66560842
电子信箱:jie@creva.sina.net
通讯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大觉胡同50号院
邮政编码:100035
(此页无正文)
二○○五年八月五日
主题词: 估价师协会 换证 通知
抄 送: 国土资源部土地利用司、各省(区、市)土地估价师协会中国土地估价师协会办公室 2005年8月5日印发
附表一
《土地估价师资格证书》换证登记表
序号: 承办单位盖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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姓 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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性 别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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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 份
证 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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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 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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毕 业
院 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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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格证 书 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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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 证 时 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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截 止
日 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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继续教育证书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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继续教育学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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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 作
单 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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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 业
□非执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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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 系
电 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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邮 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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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 讯
地 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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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 寸
彩 色
证件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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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 片 粘贴处
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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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 片 粘贴处
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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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1、相片粘贴不宜过牢,以不脱落为宜;
2、个人不填写序号,由省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统一排序;
3、继续教育学时由组织单位填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