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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法院是否可以委托不具备土地评估资质的资产评估所评估土地价格,这一行为是否合法。有没有相关的规定。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国办发[2003]101号、国土资发[2001]44号、国土资发[1999]年433号、国土资发[2002]237号文件的规定,“国家实行房地产价格评估人员资格认证制度。”并且“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土地管理部门依照国务院规定的职权划分,各司其职,密切配合。管理全国房地产工作。”因此,中介机构要开展土地估价业务,须在土地估价师行业协会注册,具备土地评估资格后方可从事土地评估业务。签署土地估价报告的必须是经执业注册登记的土地估价师。对于不具备土地评估资格的中介评估机构出具的土地评估报告,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不予认可,不能据此办理任何有关手续。 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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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 2005-07-22 08:2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