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估协发〔2005〕11号
关于切实加强土地估价师继续教育
培训工作的通知
各土地估价师继续教育组织单位:
土地估价师继续教育是国土资源部明确要求中国土地估价师协会承办的针对土地估价行业管理的事务之一,自2005年起,中国土地估价师协会严格按照《土地估价师继续教育暂行规定》(国土资发〔2001〕170号)的要求,对土地估价师继续教育进行了规范化管理。强调全国土地估价师继续教育培训一盘棋,各地、各单位承办土地估价师继续教育培训项目必须经中国土地估价师协会批准后,方可实施。目前,各地正在按照中估协〔2005〕3号文的要求积极筹办土地估价师协会继续教育培训项目,上半年全国已有5 省采用 “分层次施训,估价师自选”的模式组织培训班或研讨会8 个(见附表一),办班或研讨会通知全部由中国土地估价师协会在网上发布;下半年已有9 省18
个培训方案上报并得到中国土地估价师协会批准(见附表二),现正在筹办组织实施中。在培训对象上,已初步打破省域封闭界限,在全国招生,由局部扩展到多数省份,有部分土地估价师根据自己的需要,跨省选择参加了培训学习;培训内容根据不同层次估价师学习的多样化需求而设置,由普遍共性向个性转化;在培训质量上注重提升估价师解决问题的能力,为着力提高专业素质迈出了坚定的步伐。中国土地估价师协会对每期培训班或研讨会派人逐一进行了验收认定。经检查,绝大多数继续教育培训项目的实施中,培训(研讨)内容适应需求,授课教师水平较高,组织工作到位,培训措施有创新,培训效果达到了要求。但也发现有的继续教育组织单位对此项工作重视程度不够,在组织培训活动时未经中国土地估价师协会批准,按照中估协〔2005〕3号文的要求,这些未经批准的活动不能记做或折算为继续教育学时。
为了切实提高对培训工作在土地估价行业持续发展中的特殊地位和重要作用的认识,2005年下半年,请各土地估价师继续教育组织单位,要转变观念,做好以下工作:
一、 按照《土地估价师继续教育暂行规定》和中估协〔2005〕3号文的要求,根据培训对象的层次和需求,设计确定培训内容,提高培训的针对性和有效性。
二、 在承办土地估价师继续教育培训项目时,必须在培训方案实施前60日内将方案上报中国土地估价师协会批准后实施。请各地拟承办(但尚未列入附表二)单位,尽快优化方案上报中国土地估价师协会。否则,不予学时认定。
三、 严格禁止地域封锁和强制培训,要在网上向全国发布
办班通知(2005年初部分地方收到的培训计划已作废)。
四、 认真组织,做好迎接中国土地估价师协会现场检查验收的准备工作。通过验收后,验收人员在培训证书的核准单位栏目加盖《土地估价师继续教育学时核准专用章》,继续教育学时由我会记入培训记录中,今后将上网公示。(原来下发各地的《土地估价师继续教育学时核准专用章(各省简称)》自2005年作废)。
请各土地估价师继续教育组织单位集思广益,做好工作,培训当中的问题及时上报中国土地估价师协会。
附表一:2005年度土地估价师继续教育培训项目表(已办)
附表二:2005年度土地估价师继续教育培训项目表(已批准)
二○○五年七月八日
主题词:土地估价师 继续教育 通知
抄送:国土资源部土地利用司、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土地估价师协会
中国土地估价师协会办公室 2005年7月11日印制